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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能否办公司放权地方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做客新华网时表示,此次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共有五方面内容,其中对于网友最关注的“民宅”是否允许放宽为登记住所地址,这项具体实施细则的决定权交给各地方决定。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将根据首都的人口、环境、交通、业态等方面情况总体规划制定细则,具体方案还在研究中。

改革实为“三宽两严”

刘玉亭表示,五大改革措施中有三项是“宽进”,一是取消最低资本门槛;二是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三是股东或发起人首期缴纳和最后缴纳不受管制,这是属于“宽进”的。“严管”是另外两项,即改年检制度为报告制度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其中,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的放宽,无疑将大大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被视为激发经济活力的“实招”和简政放权的“硬动作”。

“民宅”能否办公司放权地方

“居民住宅注册登记经商是否会放开?”是访谈中网友最关注的问题。

对此,刘玉亭回答说,国务院常务会议有明确要求,登记住所放宽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明确要求了具体规定的原则就是规范有序,放宽条件。“我理解,这个规定是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是不一样的,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可能也有所不同。”

《公司法》即将修改

在访谈中,刘玉亭透露,从法律来讲《公司法》将修改,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要修改。在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完以后,工商部门将依据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对本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其他相关部门也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修改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释疑

民宅放开注册不意味着允许民宅经营

昨天,同时做客访谈的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施天涛对民宅能否成为公司登记住所地址进行了解释说明。他表示,住所和经营场所并非一个概念,也就是即便民宅允许作为住所登记,在民宅经营仍是不被允许的。“住所”是我们公司登记的条件和内容之一,从法律意义上说是一个企业如遇纠纷,法院打官司可送达文书的地方;而“经营场所”是一个经营上的概念。如果登记的住所是一个住宅,可以打电话、写信、递交文书能找得到企业。但公司如果把民宅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这是不行的。

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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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1 19:41:0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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