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龙观龙跃苑二区业委会筹备组难产纪实------是否动了谁的奶酪?
对本文的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邮箱: 1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业主大会:由小区全体业主组成,对小区公共事务进行共同决策,形成决议,并提交相关主体执行。 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选举的业主代表组成的民间自治组织,代表业主的利益,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会成立后,小区很多复杂的公共事务就可以根据决策程序做共同决策了,通过共同决策,就可以为小区的复杂事务不断的达成共识,解决小区复杂矛盾,增强小区业主的疑聚力和互信,建立美好和谐新型社区就有了基础。 2 小区业委会筹备现状1) 小区业主组织情况 小区2003前交房,入住至今已有15年,小区有28座居民楼,125个单元,共1398户,小区分成7个片区,每片区包括4座居民楼,设有片区代表、楼代表,单元代表,还有志愿者。小区有两座商业楼,共6户,目前未联系。我们有两个微信群,群内成员632人,加上不在群内的业主,总共有757位业主进行实名登记,覆盖户数是663户,两个微信群工作正常,都为成立业委会以解决小区共同事务这一目标而努力,希望小区能够和谐健康发展。因此,小区业主组织工作已经接近成熟,具备一定的共同事务共同决策能力。 2) 2017年11月我们做了“龙跃二业委筹备意愿调查” 当时群里有300多位业主,收到248位业主的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赞成成立业委会的业主占到100%,愿意为业委会筹备工作贡献力量的业主数达到96%。 3) 2018年3月我们做了“关于业主参与业委会筹备组的意愿和困难的调查” 收回297份问卷,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愿望非常强烈,98.99%的业主希望尽快成立业委会;成立筹备组若需要物业证明,如果物业要求交了2018年物业费才给开物业证明,为了成立业委会,81.8%的业主都愿意交。 业主参加筹备组的意愿依然强烈,不考虑政府特殊要求的前提下,39.7%的业主愿意参加筹备组;成立筹备组若需要物业证明,如果物业要求交了2018年物业费才给开物业证明,为了成立业委会,81.8%的业主都愿意交;在城建科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物业证明的情况下,仍然有12%的业主表示“如果能方便开出这两个证明,愿意加入筹备组”。 2017/11/21收集了103位业主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成立业委会同意书,提交到街道城建科申请成立业主大会,至今未成立筹备组。 3 筹备组未能成立原因按照7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街道在申请之日后的60日内指定筹备组组长,组建业委会筹备组,今天是2018/3/11,已经过去110天了,为什么还没有成立筹备组呢? 3.1 城建科是这么要求的1) 物业公司开具“物业证明”,证明业主是“模范业主”,公告发出后,物业才给开; 2) 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业主遵纪守法,只能在公告发出后开具才有效; 3) 筹备组组长在业主代表中推荐产生,没有表决权,也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 4) 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业主配偶不算业主,不能报名;未成年业主的监护人不能报名; 5) 报名时长开始是7天,最后争取的15天,业主需要备齐全部证明文件报名,报名时间到达时如果报名业主数量不足,本次申请无效并终止; 3.2 城建科的要求有依据吗?合理吗?1) “无犯罪记录证明” 739号文件要求业主遵纪守法,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是业主,肯定要遵纪守法! 无犯罪记录证明只是反应业主过去的情况,只要现在遵纪守法,愿意为小区做贡献,就不应该被剥夺参与业委会这一业主基本权利。很多过去犯过罪的,后来改过自新,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 多数业主都没有犯过罪,这个证明无法保证筹备组的质量,反而增加业主参与业委会的难度,降低业主参与意愿,把一些优秀、有能力的业主排除在外,从而导致筹备组质量低下,甚致难产。 2) “物业证明”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确实要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而物业公司是业主聘请的服务公司,物业公司跟业主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公司跟业主之间有利害关系,业主是否履行业主义务,无法由物业公司来证明,原因有两点:1)、业主没有履行物业合同中的义务(比如,未交物业费),也许是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导致的(如,没有完成服务内容);2)、业主的义务,履盖范围远大于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义务,物业公司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对业主进行有效监督。 因此,要证明业主是否履行业主义务,最好的方法是业主和政府监督,物业公司可以提供专业技术资料,业主和政府可以参考。我们相信,如果物业提供了业主不履行业主义务的相关资料(如,有违法建筑),业主是不会选这样的业主做筹备组成员的。因此,739号文件规定了业主的义务,并未要求物业公司出具证明,是有道理的。 3) 筹备组成员报名时长 城建科指导:公示期为7天,后来争取到15天,公示期内如果没有足够的业主报名,本次申请无效,作终止处理。 考虑到筹备组成员对业委会的重要性,我们需要充分动员业主,发现小区中的德才兼备的业主参与到筹备组中来,我们希望报名时间尽可能长一些,给业主留足时间。公告中的报名日期截止时,如果报名业主代表数不足,延长报名时间,请求街道协助(新的报名截止日期另行确定)。 739号文件“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确实规定了街道要在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内成立筹备组,739号文件之所以规定了筹备组的成立时限,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城建科无限制的托延筹备组成立。 4) 业主资格认定 如果业主名字不在房屋所有权证明上,需要补充材料证明本人是业主或者是业主的合法监护人:1、所有权证明上是配偶的名字,需要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配偶的申明(见附件四);2、所有权证明上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要小孩出生证和监护人申明(见附件五)。 我国婚姻规定,婚后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房产是婚后购买且一方做了申明,配偶应该认定为业主;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是由其监护人代理的,理应认定为业主。 5) 筹备组组长权力限制 按照7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街道在要申请之后的60日内指定筹备组组长,筹备组组长没有表决权,并且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街道和筹备组组长勾结控制筹备组。 所以,街道未指定筹备组组长时,由业主代表推荐或投票产生筹备组组长,推荐或投票产生的筹备组组长是业主认可的,应该享有业主代表的一切权利。 3.3 为什么不满足城建科的要求成立筹备组呢?参加筹备组的业主都是免费劳动,如果有一个好的平台,每个业主分担的工作量在一定范围之内,愿意参加的业主就多了,事实上,我们做了调查,在城建科不附加条件的情况下,有39.7%的业主愿意参加筹备组,加上城建科的要求后,愿意参加的业主直线下降到3%,原因很简单,业主认为做这件事情太难了! 看看我们的调查结果: 78.5%的业主认为城建科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合理; 79.8%的业主认为城建科要求物业证明不合理; 69%的业主认为提供这两个证明没有意义; 95%的业主认为不应通过两个证明来保证筹备组的质量,而是通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办事,业主共同监督 ”来保证筹备组的质量。 只有13%的业主认为城建科在支持成立业委会,而有40.7%的业主认为城建科在阻碍成立业委会。 开“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城建科的介绍信,且必须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才能开,申请后7天才能领取,而城建科必须是筹备组公告发出后才能给开介绍信。因有业主通过公证处的介绍信能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后来直接规定,只能城建科先在证明上盖章,否则所开证明无效。 开“物业证明”时,物业说,城建科没有通知,不给开,而城建科也需要筹备组公告发出后才能通知物业。至于物业证明,我们也不清楚是否可以正常开出。物业证明要求不托欠物业费(这个托欠怎么定义,到目前为此,我还是不清楚,是严格按照前期物业合同,从2003年到现在物业费都交清楚就算不托欠,还是每次都按合同交才不算托欠?),没有违建(私搭乱建算违建吗?小区私搭乱建到处都是;顶层封露台的也不少),没有改房屋结构等。 事实上,正常情况下,在15天内开出这两个证明是可行性,可是,69%的业主认为开这些证明麻烦又没有意义,而95%的业主认为开这两个证明不能保证筹备组的质量,40.7%的业主认为城建科在阻碍成立业委会,城建科的要求除了击退了怕麻烦的业主,也将很多业主对成立业委会的信心降到了零点,导致最终愿意报名筹备组且能够开出证明的业主数量严重不足。 4 筹备组难产,是否动了谁的奶酪?城建科说,给你15天的时间,连报名筹备组的“合格”业主数量都不够,说明龙跃苑二区成立业委会的“时机还不成熟”,现在还“不适合成立业委会”! 这跟“100%的业主希望尽快成立业委会,96%的业主愿意为筹备工作出力,39.7%的业主愿意参加筹备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业委会是小区业主的自治组织,只要不违法,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应该由小区业主说了算,现在小区业主说了不算。 城建科说,所列要求是对业主负责,虽然所列要求已经严重脱离了民意,可能也剥夺了部分有犯罪前科的业主参与业委会的权利,但是,也有一点道理:筹备组成员都是没有犯罪前科的,至少可以排除部分惯犯进入筹备组。问题是,城建科不仅不给业主开具这个证明提供方便,还严格控制业主开具证明的时间和方式,让大量无犯罪前科的业主知难而退。 城建科要求筹备组成员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这是必须的,因为筹备组成员要制定小区管理制度,还有可能担任业委会委员,但是,是否是模范业主,应该由全体业主来发现和监督,如果由物业来证明业主是模范业主,而且所开证明有排它性,是不是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授与了物业一个特别大的权力? 物业若不愿意成立业委会,就可以利用这个特权,将本来因为物业没履行好义务时业主维权引起的缓缴、拒缴物业费,绿化没做好时引起的业主修小院等行为判定为“业主没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将敢于坚持正义的业主排除在外,导致筹备组质量下降的同时,助长了物业的不正之风! 2017/12/22至2017/12/24期间我们“龙跃二业主物业费缴费状态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之前的物业费,96%的业主都未托欠;2017/12/22日止已经有97%的业主交了2017年的物业费,21%的业主已经交了2018年的物业费;最近的调查显示,37%的业主已经交了2018年的物业费;如果物业要求交了2018年的物业费才同意成立业委会,82%的业主都同意现在交2018年的物业费。 可是,根据前期物业合同,每年12月20日交下一年物业费,物业公司完全可以说“业主没有按时交物业费”而不开证明,这样可以将79%以上的业主排除在外,如果加上晚年晚交的,“合格”的业主就没几个了。事实上,别说物业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前期物业合同里写着“物业每6个月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帐目”,至今没有业主收到过。 全体业主无法监督物业履行义务,在业主对物业非常不满意的情况下,物业确有权限制业主参与业委会。 在现在的民意状态下,提出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物业证明”,而且严格限制证明开具时间,严格控制业主报名时间,最重要的是:报名时间到,若开出所需证明的业主数量不足,本次申请无效,从而让业主大会胎死腹中,而不是延长时间,鼓励更多的业主报名,努力促进业委会成立。这跟城建科主张的为业主负责的态度非常的不协调。这是典型的“有一种冷,叫我妈觉得我冷”。 城建科是小区业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单位,业委会是小区自治组织,城建科完全不顾民意,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小区业主,导致筹备组难产,40.7%的业主认为城建科在阻碍业委会成立,这就不足为怪了。那么,城建科明知这样排除了大量遵纪守法和模范履行义务的业主,会导致业委会难产,多次沟通还是这么坚持,是不是成立业委会就动了谁的奶酪呢?有没有谁在背后担心业委会成立呢? 业主、业委会、居委会、物业、开发商、城建科,这是我们知道的跟业委会成立和运行相关的主体,业委会代表了业主的利益;居委会是小区居民的自治组织,但花的是政府的钱,分担政府的任务;物业和开发商跟业主是合同关系,目前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物业费和停车费是已知的经费来源,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事实上拥有小区公共设施的支配权;而城建科是一个政府部门,业主、业委会、物业、开发商、居委会都被这个部门(或相关部门)管理和协调,业主和业委会没有利益产生,是被“支持”的对象, 物业和开发商是创收的单位,是需要被管理的对象,而居委会是一个可以为政府部门分担任务的组织。(个人理解,仅供读者参考) 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后,小区公共事务由全体业主说了算,全体业主通过共同决策机制和程序进行共同决策,形成共同决定,这是否会影响物业、开发商、居委会原有的工作模式? 如果说业委会会影响到物业、开发商、居委会原有的工作模式,城建科的立场就非常重要! 因为,回龙观是个大型的居住区,有很多小区,跟龙跃苑二区相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小区占比非常大,如果龙跃苑二区业委会成立和运行成功,对整个大型社区有相当强的带头示范作用。 5 附:成立业委会的重要法律法规《2016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6]第666号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建房[2009]274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10年第219号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 号 《关于试行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通知》 京建发〔2010〕545号 对本文的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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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由baiwenyan在2018-03-13 23:38: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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