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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盖章也是由法律效力的,你的想法基本正确
根据
1、《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
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只要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对外经营,但责任要由公司承担,起诉的时候既可以起诉公司,也可以起诉分公司,看怎么有力(主要确定管辖时才告分公司),通常都是起诉公司的,但有一点必须查清分公司是否依法注册(可以到工商局查询)。你的想法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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