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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就别胡说!北京司机仍要负交通事故的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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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机动车负全责”以及“机动车负最低责任”前面各自有了几个至关重要的前提。虽然有了更加人性化的进步,但是仔细研究那几个前提,依然有模糊不清的嫌疑。
按照刚刚审议通过的北京“新交规”: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叫“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什么叫“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什么叫“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对任何一名普通司机而言,其意义都是含混不清的。
出了事故后把车拉进检测厂,说你刹车不合格,灯光不合格...这不合格那不合格,甭管跟事故有关无关,只要是不合格,你的责任就有了,很简单吧。
另外,按照北京市“新交规”,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具备三个前提机动车才负全责。但是对于当事司机应当如何保护事故现场、怎样收集证据、保护证据,“新交规”的规定也不是非常清晰。
原则上,只要是在没有摄像头监控的路段或路口,司机是很难提供自己合法、行人或非机动车违法的证据的,也就是说,驾驶员依然有可能没有任何责任而最终承担全部责任。
所有这些,立法者都应当尽快给出一个清晰的司法解释,让司机有一个判断标准、执行标准
(此文由红太阳出来照四方在2004-11-28 22:02: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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