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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正式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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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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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没有理解法律的规定!
1、"成立业主委员会只是让业主多了一条与物业沟通的通道,...."
这听起来不错,但是实际上业主委员会决定就是法律认可的,可就不再仅仅是沟通的渠道了。知道了么?那时候代表的是业主的决定,这个决定的正确性在一些时候依据业主委员会的素质而决定。
2、现在自发的组织,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
3、物业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与培训,让他们更好的服务于业主,资质不齐可以通过培训达到一个程度,总也不比不培训强吧
他们没有监督和压力,态度不端正,能做到么?如果你说的是假设,我则可以理解。
4、呼吁业主遵守公共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让物业找不到借口。
这个是另外一个层面的事情。间接的和物业管理以及服务有关,脱离了今天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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