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跃苑》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James
James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3452
魅 力 值:2390
龙    币:9766
积    分:5505.6
注册日期:2002-10-28
 
  查看James个人资料   给James发悄悄话   将James加入好友   搜索James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James发送电子邮件      

你的问题反驳如下:
关于门的问题一起的小院的问题
你的这个问题早就讨论好多次了,至于有没有门和有没有院子不是一个必须关联在一起的问题。关于小院,多次物业座谈已经得到了明确的答复,而且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持:
这个问题已经没有继续讨论的必要了,请看:

http://house.enorth.com.cn/system/2002/09/18/000420395.shtml

私有住宅的权属包括两个文件,一件是房屋产权证,一件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房屋产权证是指建筑部分的权属证明,由房管局发放;所有涉及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由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放。

  对于一楼的小院,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负责同志解释说,如果开发商在项目报建时拥有一楼带小院的设计规划,且通过了竣工验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也有相应的条款,那么,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承认该业主对小院的独立使用权,将小院面积写入该户土地使用证之内。业主在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其小院,其他业主无权干涉。但是,如果项目报建时无此计划,尤其是竣工验收时未做补充,只是在房屋销售时开发商临时做出赠与小院的决定。那么,在核发土地使用证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此类小院的独立使用权不予承认,而是作为公用占地均摊入全体住户。已经使用的小院也应该停止使用,退还小区。

  按照国家规定,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业主无需在小院的产权上花费时间。另外,房屋的产权证只是建筑部分的产权证明,与小院的权属界限分明,用户也不要再将小院与房屋产权证拉扯到一起。

  对于露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计入房屋面积,因此,露台不会写入产权证。但是,相应的住户拥有对该露台的使用便利和使用权利,只要该住户没有私搭乱盖、扰民等违法行为,其他业主无权干涉。

关于门

至于阳台上的门是干什么用的,或者说为什么设计阳台的门,说一句不好听的话,很明显,只能说明设计师智商低呗,或者呢说明我智商低,因为我没有想出它更合理的设计的原因。

在这里你认为的使用这个门的权利,我认为,你肯定有权使用这个门,因为他是为你设计的,你可以随便的任意的开启,但是使用仅限于门,而不是门对着的其他的一切。不能说因为你有了门就可以任意的干一些你想干的事情,就像不能说我们家的大门对这楼梯,那楼梯就是我的一样。

“我要在你家门口放一玻璃瓶子”的例子举的不错,但是和现在的问题不一致。你们家门口对着的绿地不是你的必经之路,你有正常的和其他的住户一样的大门供你进出,阳台的门所对应的绿地,怎么能和你的瓶子一样呢?不要用这样一个瓶子的问题,就为你内心里面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提供借口,破坏了就是破坏了,这是不用置疑的。

防盗栏的问题,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能使因为你在一层多了一个防盗栏,你就应该找到一些其他方面的平衡。如果非要这样,每一层的住户都有着这样可以找到的类似的理由。防盗栏的收费和不合理,那是一个另外的论题,不是这个。

关于一层业主的少数
关于这个问题是不是2-6层的多数欺负1层的少数,其实不要这么认为,只要购房合同里面写的就是你拥有的权利,但是既然没有写明,换句话说根本就不拥有小院的权利和相关的法律依据,那么就不要打着被“多数”欺负的旗号说事情,这是一个混淆视听的容易被人利用的但是又已经很明确的问题,不需要再做更多的没有必要的讨论和争论。

换一句话说,什么叫少数?你想表达就是那是个弱势群体罢了。当那是真的么?不是!在法律面前,真正的弱势群体是那些遵守法律的人,而不是简单的数量的少数。就像占用绿地种菜的那些业主,他们的行为对于那些遵守社会公德人来说,那些遵守社会公德的人就是弱势。

好了,还说什么呢?
感谢你把你的想法拿出来讨论,这样真的很好。
谢谢。

--
龙跃苑里快乐的小猪猪
2005-04-20 11:03:4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85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