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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4日 百旺居民诉北京市环保局已经在海淀法院立案 百旺维权委员会
百旺维权委员会发表于搜房社区-百旺家苑 bwjy.bj.soufun.com


行政起诉状

原 告: (百旺家苑六位居民——名单略)

被 告: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史捍民
职务:局长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诉讼请求:

请求撤消被告所作的京环保评价审字(2004)615号《关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04年9月6日作出京环保评价审字(2004)615号《关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原告于2004年9月21日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告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4月1日作出环法〔2005〕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4月9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该复议决定,现提起行政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告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违法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北京电力公司建设的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是由国务院授权原国家电力公司审批的建设项目,是被项目建设单位北京电力公司着重强调的“中央工程”“重点工程”,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保总局审批,不属于被告的审批权限。被告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未依法纠正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分解报批的行为,导致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设单位北京电力公司不仅在未进行任何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而且在被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后,仍然不遵守法律规定,违法将“西-上-六” 工程拆分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此违法行为被告未尽法定职责要求建设单位补正。

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全面依法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案建设单位北京电力公司在编制和提交本案所涉及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未按照建设项目的法定程序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写和报批。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则(HJ/T 2.1-93)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未进行环评大纲的编写和报批。

2、未按照《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召集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

3、 委托的评价单位未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进行全面的评价,违法地回避了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对于在北京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的本案建设项目,评价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也没有按照规定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文件的预审过程中审核该水土保持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4、委托的评价单位在编制环评报告书时采用的方法错误,依据的事实错误,依据环境标准进行的推论错误。
评价单位将“福西”线路作为本案建设项目的类比检测对象,但并未提供数据和文件证明该线路所处环境、线路本身性质和“西沙屯-上庄-六郎庄工程”有可比性。
评价单位错误认定线路边相距最近的居民楼的距离为15.5米
评价单位适用于确定短期电磁辐射的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无法推导出输电线路对人体长期无害的结论。

5、对于作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西沙屯-上庄-六郎庄工程,未按照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
对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评价单位在进行“西沙屯-上庄-六郎庄”工程环评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违法和错误之处,被告未尽法定职责予以纠正,作出同意西沙屯-上庄-六郎庄”工程环评报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四.被告在依原告申请召开的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上,未对建设项目所涉及 环境特征评价进行充分讨论,未在行政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上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环境许可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超越其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且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根据环保总局环法〔2005〕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附后

此致
敬礼

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签字略)

2005年4月24日

--
佰嘉
2005-05-24 10:49:1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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