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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保法字[1998]216号〈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
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
第一条 为控制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人体健 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空调制冷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箱式柜式空调室外机和冷库室外风冷凝器或冷凝机组。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装使用空调制冷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本通告,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房或者办公、商业等建筑,空调制冷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在建筑物设计、建设时统一整体布局和建设,保证整齐、美观,防止污染扰民。
第五条 安装空调制冷设备不得占用人行道.临街道室外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其托架底端与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应确保牢固、整齐,空调设备的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物墙面上或直接排到室外地面上。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临街安装空调制冷设备的额定制冷量在15千瓦至30千瓦的,经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方可进行安装。
空调制冷设备的额定制冷量在30千瓦以上的,应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居民安装空调制冷设备要选择最适宜的位置,尽量远离相邻户的门窗,排放的噪声、热风和冷凝水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第八条 空调安装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安装人员来完成,安装后保证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生产、经销空调制冷设备的厂商在售后安装服务时,要按规定选择空调设备的安装位置。对安装位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扰民引起纠纷的,要追究安装单位的责任;居民自选位置不当的,由居民自己负责。
第九条 销售的空调制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要求。
第十条 本通告实施前安装的空调设备不符合本通告第五条要求的,应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改装。逾期未改装的,可由市,区、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处罚;对造成污染扰民纠纷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们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6月1日起实施。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此文由宝宝猴在2005-07-18 15:53: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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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除烦恼须归佛,各有因缘莫羡人;
真柏最宜堆厚雪,危花终怯下轻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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