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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缴纳2006年前半年物业费的业主不必补缴不足的差额!
政府公布的价格只是一个指导价,不是强制性的政府定价,因此物业和业主可以在此基础上协商物业费的价格,(
由于部分业主已经缴纳了2006年上半年的物业费,且物业公司已经收纳并开具了发票,由此可以认定物业与业主之间的服务合同已经成立。物业在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改变收费金额。
2006年下半年开始,如果物业和业主没有新的物业费收费约定,那只好按北京市新的标准执行了
2006-05-25 14:16:2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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