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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回超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草案)
2006年回龙观业主足球超级联赛
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总则][处罚][决定与执行][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回龙观业余足球运动健康正常发展,预防并制裁非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俱乐部(球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回龙观足球协会组织管理下的所有足球活动。

第三条 违规违纪处罚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

第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执行。


第二章 处 罚

第一节 处罚种类

第七条 处罚种类:

(一)内部警告;(二)警告;(三)罚款;(四)停赛;(五)停止比赛工作;(六)禁赛;(七)扣分;(八)取消参赛资格;(九)取消注册资格;(十)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所有处罚同时适用于球队和运动员、教练员、球队领队等管理成员。

第二节 对比赛中被出示黄牌或红牌的处罚

第八条 在同一项比赛中,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的,处停赛1场。其中:

1、 在同一场比赛中,因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的,该两张黄牌不作累计。

2、 在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一张黄牌后即被出示红牌的,该黄牌仍作累计。

第九条 在同一项比赛中,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纪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十条 在同一项比赛中,运动员被出示黄、红牌的,应并处罚款:

1、 黄牌:第一张20元、第二张40元、第三张80元,依此类推,累计计算。

2、 红牌:第一张50元、第二张100元、第三张200元,依此类推,累计计算。

第三节对延误比赛、弃赛、罢赛、消极比赛的处罚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不按规定时间(指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从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超过5分钟)的,视为弃赛。上述情况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 警告;

2、 罚款;

3、 扣分。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从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超过5分钟)的,应认定为罢赛,对罢赛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参赛球队中断比赛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参赛球队除因不可抗拒原因,未经批准退出比赛,根据对赛事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比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消极比赛:

1、 比赛表现与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的;

2、 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3、 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被认定为消极比赛的,应给予下列处罚:

1、 警告;

2、 罚款;

3、 停赛;

4、 扣分。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四节对不文明、不道德和暴力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指责、谩骂、推搡、打手势等方式侮辱或侵犯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应给予下列处罚:

1、 运动员:停赛2场并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赛4场并处200元罚款。

2、 教练员、工作人员:停止1场比赛工作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2场比赛工作并处4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吐唾沫或击打、踢踩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应给予下列处罚:

1、 运动员:停赛4—6场并处2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赛7—10场并处300-400元罚款。

2、 教练员、工作人员:停止3—4场比赛工作并处300-4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5—6场比赛工作并处400-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在比赛后或非比赛场所,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实施与比赛相关的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在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举办的其他足球活动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行为的,分别比照相应规定酌情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对裁判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行为的,分别比照相应规定加倍处罚。

上述人员在比赛结束后,围攻裁判员的,根据情节对主要参与人员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节对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者俱乐部(球队)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论坛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裁判员,攻击其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及其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运动员:停赛1—3场并处100—200元罚款;

2、教练员、工作人员:停止比赛工作1—3场并处200—300元罚款;

3、参赛俱乐部(球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参赛俱乐部(球队)负责人从事上述行为的,视为俱乐部(球队)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球队啦啦队的约束与处罚

各参赛队的啦啦队员如果对对方场上场下队员和啦啦队员有任何言语、行为上的挑衅和攻击,裁判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啦啦队员出示红黄牌。该红黄牌计入相应的参赛队名下,并接受同样的处罚。如果情节和后果严重,组委会将在赛后就此事召开特别会议商讨对当事人所在球队进行追加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球队打群架的规定和处罚

球队中如果有3人及3人以上参与打架的,可以对该球队处以最高扣除全部比赛纪律保证金,并取消下届参加回超联赛的资格;

对于超过5人(含5人)参与打群架的球队,扣除全部比赛纪律保证金,并永久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取消所有参与打架队员的参加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组织的任何比赛的资格。

领队没有有效控制队员,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对球队领队最高罚款500元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取消其领队资格,由该球队另外选举新的领队进行球队管理;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规违纪情况应由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在事后24小时内,向纪律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另附相关资料,纪律委员会应在60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也可先作出临时决定,再作出最后决定。

在没有书面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事实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承认错误及时、认识深刻、态度端正并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节,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不思悔改的;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

(五)被追究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节,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二十六条 停赛处罚期超出同一项比赛期限的,其效力适用于正在进行的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主办的其他正式比赛,如有必要,可延至下一赛季同一项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第二十七条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罚款由被处罚对象在处罚生效后5日内交到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的财务部。逾期不缴纳的,加倍处罚;纪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给予取消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系指违反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竞赛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系指违反本办法所列纪律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个人罚款,应限于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主办的回超联赛或者其他正式社区正式比赛。其他比赛,涉及个人罚款的处罚,由纪律委员会酌情确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比赛工作”系指赛区工作或随队参与比赛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同一项比赛”系指前后衔接的一项赛事或联赛的一个赛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系指参与俱乐部(球队)经营、管理或随队参赛、参加集训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与之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罚。对其它违反《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章程》或有关管理规定,有损于足球运动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委员会可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处罚种类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球队保证金经过处罚,如保证金余额不足500元时,则球队必须在5日内相应补齐到比赛规定的纪律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文由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在2005-12-22 00:44:37编辑过)
2005-12-22 00:36:0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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