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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引:不合理的“杂费”可拒付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一些买房人经常会遇到“初装费”的问题,例如在
交房时,有的开发商列出了5000多元的天然气初装费的缴费清单。开发商收煤
气入户费,是否合理和有法律依据?
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
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
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
。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
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
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
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
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主干线,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
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
那么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北京市商品住宅的
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
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
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
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新建住
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
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等初
装费都是错误的,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示提供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设施
,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服务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即使房地产商拿出
提供相关服务部门的通知,买房人也无需理会,因为按照政策,商业公司的规
定未经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没有强制约束力。
买房之后五烦恼 律师给您出出招
买房只是几天、十几天的一次性行为,而商品房的使用却要延续几十年甚
至更长,理所应当受到重视。可现在很少有开发商能主动想到并为消费者提供
售后服务。
于是,签过合同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他们花钱买的竟是一堆烦恼。
烦恼一:入住条件不具备
近一年来,关于“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的投诉大大减少,但新问题随即产生
——许多开发商交房时虽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日期,但小区的内部环境往往
处于一种极其混乱的状态,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条件都不具备,自然,交房必
需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更难找到。“先糊弄着把房交了,反正不算违反合同。”
是这些开发商的普遍心态。但为了售房时吸引客户,他们往往硬将交房时间提
前,上述那些情况普遍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律师提醒: 商品房交付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
、测绘部门实测数据;
2、小区内部道路通畅,垃圾清理干净;
3、水、电、暖通,煤气管道应当铺设完毕并能即时投入使用。 后两条要通过
合同明确约定并细化罚则。
烦恼二:想拿钥匙先交钱 装修押金、审图费、施工人员管理费、物业管理保
证金……入住前,每位业主都要面对物业公司开具的交费清单,当业主对其中
一些项目表示疑议时,物业便会或软或硬地甩出杀手锏——“不交费就别想拿
钥匙”。另外,一次性收了几年采暖费、几年物业费的现象,在许多小区也都
有发生。
律师提醒:
1、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及《物业管理公约》等文件中没有须交费用约定,
而这些费用又只是物业公司单方要求的,买房人只需交纳正常的、必要的并经
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
2;这之中,装修押金、物业管理费押金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如果确有一些
业主野蛮装修造成业主共有财产损失或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造成物业管理费用
紧张,势必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以不交费为由不交钥匙,购房人完全可以开发商
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因为您已交齐全部购房款,购房过程中义务已履行完毕,
有权利得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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