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1、明确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作用:在街道办的指导下,规定由居委会负责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担任筹备组召集人;业委会选举产生后直接在街道办备案即可,无须再报昌平区的小区办;
2、明确了开发商的义务:负责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相关材料,如房屋分户及建筑面积清册;并规定由开发商承担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
3、规定了首次业主大会对业主规约、大会议事规则及业委会成员的表决,达到两个半数以上即可通过,即:面积过半数和人数过半数;
4、达到两个20%以上时(即面积和人数),可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5、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可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6、业委会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对业委会成立后怠于召开业主大会、逾期换届等情形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解决方式,即通过街道办及居委会的强制性介入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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