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报销须知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制度)
一. 门诊支付办法: 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医保基金支付(含补充)85%,个人支付15%;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医保基金支付(含补充)90%,个人支付10%。医保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二.住院支付办法: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住院封顶线为3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封顶线为10万元。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起付线为650元。在360天内,只收取一个起付线。 2.起付线和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是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 3.北京回龙观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实行定额付费管理: (1)、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58元,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额为每人每天26元。 (2)、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64元,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额为每人每天20元。 支付标准含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因病情需要在外院所做的检查治疗。 (3)、以下费用不列入支付标准中,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1.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干部病房或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2.伙食费等非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4)、如参保人员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数额,自动退出定额付费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精神病患者除外); 6.用于科研及临床试验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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