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为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子女反对,法院这样判
陈大爷和张大妈是一对再婚老夫妻,在陈大爷去世前,他在遗嘱中表示,张大妈在其去世后可以一直居住在其名下的房子里。但陈大爷去世后,其子女却不同意张大妈在该房屋内居住。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张大妈对涉案的房屋享有完全居住权。 陈大爷和原配妻子育有四名子女,原配妻子去世后,陈大爷又和张大妈再婚,两个人共同生活了十余年。陈大爷生前曾写下遗嘱,表明在其去世后,张大妈仍然可以一直居住在他名下的房子里。2021年,陈大爷去世,张大妈打算继续住在陈大爷的房子里,但是陈大爷的四名子女对此却并不同意。年近九旬的张大妈只能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则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确定了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形式,从遗嘱内容可以看出陈大爷有明确设立居住权的意思,故判决张大妈享有完全居住权,四名子女应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法官介绍,保护老人的居住权益有利于避免劳累奔波,保障老人的生活安定,且特定房屋往往凝结了特殊的精神寄托,居住权不仅能让老人“人安定”,也能让其“心安定”,有助于其安然度过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