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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google来的:1,让你的孩子远离性侵犯
★北京海淀区某小学学前班多名五六岁女孩告诉家长体育老师“喜欢”她,经常在她们身上乱摸,家长十分震惊,带女孩们做妇科检查诊断为“阴道炎”,几位妈妈气得差点昏过去:“孩子这么小,还什么都不懂呢……”家长联名报案,要求严惩罪犯。、
            --2002年5月16日《北京晚报》
  ★山东莱西市马连庄镇一年逾六旬的老头利用替妻子在幼儿园代课之机,在幼儿园对10名幼女进行猥亵诱奸,一位村民悲愤地说:“才刚断奶的孩子,他也下得了手?!”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批捕。
           --2002年5月14日《半岛都市报》
  ★四川省资阳市某县偏僻乡村小学的老教师,在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疯狂奸淫幼女7人,20余次,日前,一声清脆的枪声结束了罪恶的生命。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众多“花朵”身心受摧残,她们的家长却曾集体要求色狼私了!
           --2002年3月18日《江南时报》
  ★冠县一4岁幼女在与伙伴玩“过家家”时被同村17岁少年王某奸淫,后王某迫于压力自首。
           --2002年3月23日《中国新闻网》
  ★阳新县2名幼女,分别为3岁、4岁,在75岁的退休小学教师黄某家玩时多次被奸淫。两名女孩的父母专程从广东赶回报案。警方证实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2年3月15日《楚天都市报》
  ★甘肃省临兆县张家庄村的5岁女孩小茵子,父亲残疾,母亲出走,2001年6月的一个傍晚,被村里22岁男青年进行疯狂强奸,孩子的阴道和直肠裂通,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大便从阴道中流出,惨不忍睹。法庭一审判处罪犯死刑。
             --2001年9月11日 新浪育儿
  ★来西安打工的李女士的4岁女儿被同时打工的景某多次强奸,并传染上性病。由于景某与李女士熟识,每次他带孩子去他房间玩,李女士都没有在意。嫌疑人已被抓获,初步交待了犯罪事实。
             --2002年6月24日《华商报》
  ★外地来渝打工的刘某夫妇抱着两岁的女儿来报社哭诉:60多岁的老头竟然对孩子做出肮脏事,导致孩子的肛门和阴道口红肿。刘某夫妇说,女儿特别好动,平时在家呆不住,就放她自己到公园玩,孩子那么小,以为在“那方面”不可能会受伤害……
            --2002年6月27日《重庆晚报》
   在收集整理这些材料的时候,笔者的心一次次被施暴者的残忍和监护人的疏忽揪得生疼,女儿是花,女儿是梦,女儿是美好的,但这个世界从来都是假恶丑与真善 美并存,天使与恶魔的遭遇从来都是猝不及防。一件件令人掩面的案例描述着一个个本应灿烂微笑、自由奔跑的女孩们梦碎的经历。而幼女受到性侵犯似乎又是个很 少提及的话题,是因为我们自己呼吸的空气无比纯净,还是因为生在这个礼仪之邦我们难以启齿?
  事实上,在我们的周围,对幼女性侵犯的事件不像人 们想像的那么稀罕:1997年下半年妇联系统所接到的有关奸淫幼女的来信来访为135件,1998年上升到2 948件,1999年高达3 619件,2000年为3 081件……湖南省妇联的统计则表明,有关幼女遭强暴的信访,占儿童保护类案件的31%。
  性侵犯由于发生地点隐 蔽,罪犯对受害人要挟、恐吓,而且,受害幼女都在10岁以下,其所述不能作为证据,就构成了让罪犯有恃无恐的犯罪温床。年轻的父母常常外出打工或忙于工 作,并通常认为孩子那么小,不会遭受性方面的骚扰,故而没有提防,缺少对孩子异常状况的观察,更没有对孩子进行任何防止性侵犯方面的教育,最终酿成了恶 果。
  性侵犯,尤其是暴力侵犯对于女孩子的最大伤害之一,就是破坏了对他人的信任,特别是当侵犯者是自己所信任的人时。从国内外的调查来看, 85%以上的性侵犯都是当事人的邻居、朋友、亲戚、熟人或父母干的。女孩在这个过程中始终感受到背叛。如果没有特殊的治疗,对他人的不信任可能会持续终生。
  作为孩子的父母,似乎有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为此,你要:
  ▲不把孩子交给除家人以外的异性照看,对照看孩子的人要绝对了解。
  ▲无论多忙,都细心观察孩子的异常反应,包括变得胆小、爱哭,忽然不喜欢上学,忽然害怕和父母亲热等等;妈妈在洗澡时要不露声色地检查孩子的下身、内衣裤。
  ▲经常了解周围出现的人,包括亲戚、孩子的老师和伙伴。
  同时,告诉你幼小的孩子:
  ●凡游泳衣覆盖的部位,任何人不得触摸。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只要让你感到痛或不舒服,就立刻表示反抗,即使他是老师或其他有权威的人,并尽快告诉妈妈和其他信赖的成年人。
  ●让孩子尽早明白到底什么是性侵犯和受到性侵犯怎么办,使孩子懂得,自己的身体任何人都无权抚摸或伤害,受到侵犯应向信赖的成年人和警察求助,切不可害羞、胆怯而拖延了时间。
  ●孩子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晚上女孩外出时,应结伴而行,尤其是年幼女孩外出,家长一定要接送。
  ●女孩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叮梢或纠缠,尽快向人多处靠近,必要时要呼叫。
  ●女孩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
  ●应该避免单独和男子在家里或是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尤其是到男子的家里去。
  ●在外不可随便享用陌生人给的饮料或食品,谨防有麻醉药物;拒绝任何人提供的色情影视录像和书刊图片。
  ●独自在家注意关门,拒绝陌生人进屋。对自称是服务维修的人员,也告知他等家长回来再说。
  ●晚上单独在家睡觉,如果觉得屋里有响声,发觉有陌生人进入室内,不要束手无策,更不要钻到被窝里蒙着头,应果断开灯尖叫求救。
   无数的叹息与感慨都不应成为过去,内心的愤怒和反思至今仍保持着温度。人们一次次地为小林、小兰、小红们的悲惨命运所震惊,人们宁可相信这不过是个故 事,可是,她们(虽然见报姓名均为假名)正如你我一样是活生生的人。在丛林中穿行中的孩子们,即使有亲人的百般呵护,如果没有出发前的准备,一样会不知所 措,头破血流。父母们,先去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宝贝,然后让宝贝学会如何爱护自己,才能让花一般的生命尽情绽放。
  附录:有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奸淫幼女罪,法律上采取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即犯罪嫌疑人的生殖器官与幼女(未满14岁)的生殖器官发生了接触,即构成罪既遂。显然,这一做法在操作层面上极大增强了对女童性权利的保障。
2006-01-17 19:49:5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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