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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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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毒死小区11只宠物犬获刑 律师: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据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报道,牡丹江市一小区保安王某,由于不满小区里的狗在草坪上随意大小便,与小区内的一名业主沙某协商后,由沙某买来老鼠药并交给保安王某。王某把浸泡过鼠药的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上,导致十一只宠物犬中毒死亡。当地法院认为,王某和沙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报道引发广泛热议。有网友不解,王某和沙某的行为,为何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网友则提出,狗主人也应该做到文明养犬,遛狗时要牵绳,并妥善处理爱犬的排泄物。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在小区内投放毒药,导致多条宠物狗或流浪猫误食身亡,当事人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案例并不少见。律师提醒,在小区公共场合投放具有毒害性的鼠药,不仅严重危及到了公共安全,还可能对误食的儿童和动物产生致命危险。对于宠物的主人而言,饲养宠物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也是保护爱犬的方式。

  1不满宠物狗在小区内大小便

  保安毒死11只宠物犬被判刑三年

  据报道,牡丹江市民王女士遛狗回家后,发现爱犬看起来有些异常,躺在地上,腿伸直,口吐沫子,小便失禁,并且症状越来越严重。王女士连忙带爱犬出门治疗,但刚到楼下,狗狗就停止了呼吸。

  王女士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她得知,近期共有11只狗狗遭遇了类似的情况。民警调查后发现,该小区的保安王某把沾有鼠药的碎鸡肝投放在了经常有宠物犬出没的小区草坪上。王某表示,由于不满宠物犬在小区草坪上随意大小便,他与小区业主沙某协商后,沙某托朋友买来鼠药交给王某。王某用鼠药浸泡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上。因此中毒死亡的宠物犬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沙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小区内投放毒药,导致多条宠物狗或流浪猫被毒死的事件时有发生。

  2017年9月,大连市的马某由于对小区内部分居民饲养宠物狗不满,将含有有毒物质的牛肉粒、火腿肠投放在居民楼的电梯四周和空中花园内。当天,就有9条宠物犬因误食有毒物质被毒死,死亡的宠物犬合计价值1万5千元。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法院最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失去宠物犬的主人合计3万1千余元。

  2020年6月,胶州市的宋某因对门姚某饲养的两只宠物狗经常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怀恨在心,决定毒杀宠物狗。他将含有溴敌隆的老鼠药涂抹在火腿肠上,分成多块投放在小区道路两侧草丛中。姚某的两只宠物狗误食火腿肠后死亡。姚某报案后,警方发现是宋某投放了有毒的火腿肠,随后把宋某抓获。

  法院认为,宋某为毒杀他人所养宠物狗而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依法惩处。最终,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宋某实行社区矫正。

  另据昆明广播电视台报道,今年5月底开始,昆明市一小区内有30多只流浪猫遭投毒死亡。但由于小区监控年久失修,尚未找到投毒者。近日,该小区物业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物业已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加强了巡逻,也重新安装了监控设备,但目前依然没有找到投毒人员,类似情况也没有再发生。

  2只要危及公共安全

  即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对于上述事件,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刑法规定,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投放的毒害性物质能够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该罪名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的投毒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只要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保安王某在小区公共场合投放具有毒害性的鼠药,已经严重危及到了公共安全,且对误食的儿童和动物都可能产生致命危险。王某明知投放该毒药会造成动物死亡,仍在小区内投放,导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王某用鼠药浸泡鸡肝,后将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上,会造成不特定的犬只或其他动物误食并造成死亡的后果,还会造成人或动物身上沾有鼠药,传播到他人的身上并造成伤害。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王某针对某个犬只或其他动物,并非不特定的犬只或其他动物,且犬只或其他动物价值超过5000元,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赵良善表示,之所以沙某也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因为毒害犬只的想法,王某曾与沙某商议预谋过,而且沙某实施了购买鼠药的行为,该行为是造成犬只死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沙某与王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共犯,且是帮助犯。

  付建律师也认为,沙某明知王某意图毒害小区宠物,仍提供帮助,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但帮助购买鼠药促成了王某实施犯罪,因此在法律上两人构成共同犯罪,沙某属于帮助犯。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

  付建律师和赵良善律师均提及,王某和沙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被毒害的狗属于他人私人财物,行为人投毒侵犯他人个人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如投毒人拒不赔偿,狗主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不过在起诉的时候,狗主人应该提供狗价值的相应证据,以帮助其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3律师:宠物主人应当守法守德

  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不妨碍他人生活

  另一方面,两位律师也提醒宠物主人们,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如因他人饲养宠物时的不文明行为而受到影响,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权益,切勿做出极端行为,甚至触犯相关法律。

  赵良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狗主人不拴狗绳、让狗随地大小便等,属于对狗疏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规定,饲养犬只出门,应当采取佩戴犬牌和系犬绳措施,如果未采取,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对携带犬只出门采取措施,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犬只出门随地大小便致使小区公共环境被破坏,业主或者物业可以以侵害业主共同权益为由要求犬只的主人停止侵权。

  赵良善解释,执法方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只确定了携带犬只应当佩戴犬牌的义务,但是未约定如果未佩戴该当如何,即未确定违法后果。因此在街道办事处、政府等协调管理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发现违法行为但是无法采取具体执法措施的情况。

  但是,《动物防疫法》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防疫具体办法的制定权,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动物防疫法》确定的违法事实内,可以制定完善的实施细则。比如,如果发现未系狗绳的,可以劝解,或者发现次数且劝解次数均超过3次的,可以不允许携带犬只出门等,以落实法律的规定。同时,如果犬只伤害他人的,还可以做一些禁止性规则处理,比如因为未按照规定携带犬只出门导致他人受伤的,除赔偿外,增加不允许携带出门等措施。

  付建律师表示,狗主人不拴绳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部分城市会对遛狗不拴绳的主人进行罚款,甚至对公共场所无绳遛狗、粪便未清理或非法饲养大型狗和强壮狗,进行暂时扣留。每个城市可以针对该现象制定不同的规章政策,对狗主人进行约束,规范遛狗行为。当居民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居委会等相关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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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愿好人一生平安!!
2022-09-13 11:28:3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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