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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正式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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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4-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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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天台应为该全体楼宇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物业无权自行决定。
我国民法通则及现行的房地产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楼宇天台的权属,但是可以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关于公用建筑面积组成的规定中得到结论。上述规定并没有将天台列入公用面积分摊部分,这是因为天台无上盖、无四墙,不具有房屋的基本特征,不能作为房屋面积计算,同时这也说明,楼宇用户对天台使用权的大小不受其所占有的该楼宇中房屋面积大小的影响,即楼宇天台应为该全体楼宇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 (此文由swasher在2004-04-09 15:10: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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