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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新政策针对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

住建部:违规出租出售经适房将被收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4月27号,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该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无官方意见不得买卖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为此,《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提供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委员会均不受理!


该政策已经出台,于5月中旬开始实施。



如果出售、出租、换房意向的业主。请与5月中旬之前,急时办理转商手续。
转商代办咨询电话:13810931479
2010-04-28 16:51:5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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