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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的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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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网址不再展示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此文由回龙观的大民在2007-10-07 16:07: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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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走极端
2007-10-07 16:06:4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3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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