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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e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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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应该这样制定。
1.在1999年5月1日~2004年5月13日的时间段内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随时交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比例为3% 。

2.在2004年5月13日~目前 的时间段内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该执行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满5年后可以交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比例为10% 。

3.在目前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要事先说好,政府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土地出让金比例为1000%也合法。
2007-10-08 17:25:4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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