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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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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到了
2004.5.30《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才提“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同时,“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这么说,二期以前的房子都不该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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