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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一夜情”不得录取为公务员 .看来还是逮正经包个2奶,不能胡搞.
  2007年,重庆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31岁的重庆垫江县小学教师刘非报考了渝中区某街道办事处文秘岗位,取得笔试、面试第一名的成绩。渝中区人事局政审时发现刘曾于2004年与一位女同事发生“一夜情”,还因此被垫江县纪委处以“党内警告处分”。人事局据此决定不予录用。此前,刘非也报考过公务员,因同样原因被拒。

  刘非鼓足勇气将渝中区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行政行为。6月13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刘非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第11条:具有良好的品行是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此事一经曝光引发了有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社会争论,随着法院判决的尘埃落定,争议再次引发。

  当事人

  刘非:我不想再被人鉴定了

  那一刻,我差点崩溃了,就像祥林嫂积攒了一年的积蓄,捐了一条门槛,以为终于可以洗清罪孽,却被东家一声呵斥击碎。

  如果人生可以像电影胶片一样剪辑,哪怕只有一次,我恨不得立即剪掉四年前的那一天。那晚的冲动,把我的前途无限期地毁了。2004年,我在重庆垫江县一所小学当数学老师,和同教研组的一个女老师关系不错,在一次县里组织的“小学数学骨干教师”培训期间,她来找我……我们没有第二次。
2008-07-16 12:57:1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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