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一砖一瓦
一砖一瓦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3714
魅 力 值:405
龙    币:5708
积    分:3400.5
注册日期:2003-03-27
 
  查看一砖一瓦个人资料   给一砖一瓦发悄悄话   将一砖一瓦加入好友   搜索一砖一瓦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一砖一瓦发送电子邮件      

趁着狗的话题很热,我也说两句
1. 养宠物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宠物的生命权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至于其他的权利,比如“自由奔跑权”、“随意捕食权”,在其主人家可以支持,但在公共场所,必须服从公共意见。原因很简单,因为“人”在“人的”公共场所里也不见得都能享有“自由奔跑权”和“随意捕食权”,何况畜生乎?

2. 在“主要以人为居住主体”的小区里、在“人”行横道上,狗如果出来遛弯,可以,但必须有主人看护。或者栓着,或者抱着,以确保狗不会伤及他人为标准。

3. 如果发生了狗咬人、或者企图咬人,人随即打狗的事件,很正常。原因也很简单,允许狗咬人,难道就不允许人保护自己甚至反击吗?在人的地盘上捍卫一个“人”的权利,没什么错。

4. 和谐社会、和谐小区里,人和宠物“相安无事”是最好的相处之道。人无权蓄意捕杀或者伤害宠物。同时,宠物和人相比,因为属于行为能力相对不健全的物种,其主人有义务在公共场所里对其看护。因看护不当产生的纠纷,以“人”为本。

--
不是息心除妄想,只缘无事可思量。
2009-07-20 10:01:0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67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