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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砖一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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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着狗的话题很热,我也说两句
1. 养宠物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宠物的生命权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至于其他的权利,比如“自由奔跑权”、“随意捕食权”,在其主人家可以支持,但在公共场所,必须服从公共意见。原因很简单,因为“人”在“人的”公共场所里也不见得都能享有“自由奔跑权”和“随意捕食权”,何况畜生乎?

2. 在“主要以人为居住主体”的小区里、在“人”行横道上,狗如果出来遛弯,可以,但必须有主人看护。或者栓着,或者抱着,以确保狗不会伤及他人为标准。

3. 如果发生了狗咬人、或者企图咬人,人随即打狗的事件,很正常。原因也很简单,允许狗咬人,难道就不允许人保护自己甚至反击吗?在人的地盘上捍卫一个“人”的权利,没什么错。

4. 和谐社会、和谐小区里,人和宠物“相安无事”是最好的相处之道。人无权蓄意捕杀或者伤害宠物。同时,宠物和人相比,因为属于行为能力相对不健全的物种,其主人有义务在公共场所里对其看护。因看护不当产生的纠纷,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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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息心除妄想,只缘无事可思量。
2009-07-20 10:01:0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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