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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大限50年使用权 住宅权有多少隐性损失
这些隐匿的损失,长期被一系列抽象的数字所遮蔽,但它真实而尖锐地存在着,经不起常识和时间的检验,任何一个正常心智的人,只消把一些数字比较一番,就可洞察其中的矛盾、错乱与离间。
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陈重指出,房屋要有设计使用的年限,比如住宅一般是50年。50年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一段是保修期,还有一段是使用期。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有关规定还承诺在期满之后还可续约,既然如此,我们的住宅设计使用年限怎能为50年?50年设计使用年限,意味着有差不多2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根本就是飘在空气中的,所谓的“期满可以续约”的制度承诺也是没有保障。
为什么不能把住宅设计使用年限调整为70年或者更高?我不相信,现在的技术水平只能支撑50年的设计使用限度?要真是如此,别说解放前,就是解放后的绝大多数房子早就塌了。老百姓即使再傻根也知道,这主要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成本问题。开发商不想多花钱,就拿一个最低标准来建房。商人重利或可理解,但政府有关部门怎能以商人的标准为标准,丧失作为公共利益守望者的思考和行动能力?
70年与50年,制度与制度发生激烈碰撞,开发商与政府都可以认为这不是问题,但在老百姓看来,这却是很大的问题。因为,这20年的隐性损失不是政府,也不是开发商,而是老百姓来背负。
其实,我们在住宅权益方面的隐性损失何止于此?还是拿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来说,这个所谓的“70年大限”是从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证算起,但我们都知道,开发商从项目开发到开盘销售通常要间隔1-3年,而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是不可能真正地、不折不扣地享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
而更多时候,开发商由于受制于资金或者手续等原因,整个开发销售的过程远远不止1-3年,这就更增加了买房者在土地使用年限上的损失。然而吊诡的是,我们似乎很少见到业主就此与开发商或者政府之间的争执,这只能说明,买房者几乎集体性地被抽象的“70年大限”所迷惑,抑或在政府的政令面前,他们并没有表达诉求的动力和能力。
在住宅权益方面,我们正在承受多方面的隐性损失。这些隐匿的损失,长期被一系列抽象的数字所遮蔽,但它真实而尖锐地存在着,经不起常识和时间的检验,任何一个正常心智的人,只消把一些数字比较一番,就可洞察其中的矛盾、错乱与离间。
这种隐性损失,归根到底是一种制度性损失。老百姓的住宅权益需要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关照,由此导致出台的各项政策是片断化和割据式的,当它们堆积在一起,排异反应在所难免。真正的问题是,我们在住宅权益方面的隐性损失,何时才是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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