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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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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罪是:寻衅闹事,治安管理条例第26条第4款。但是。。。。。。
刚刚从派出所回来。见到了办案的警官, 但是没有给看录像带。
办案的警官说他也感到很可惜,因为他们根据案情上报建议是拘留5-7天。也就是治安管理条例的第23条第2款。
但是上面认为事情很严重, 必须从重处理, 所以改判第26条第4款。

需要说明的事, 三个小伙子并没有打伤保安, 只是其中一个小伙子推了保安一下, 保安没站稳, 摔了一个趔趄。这个过程大概5-6分钟。 有口头出言不逊。 但是没有什么肢体冲突。推推桑桑有。

我现在把治安管理条例的第26条贴出来, 大家来看看三个小伙子是否应该受此处罚吧。 希望能够公正。

再次重新, 三个人并不都是拒绝安检。 三个人中的两个本意是阻止打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009-08-22 17:27:2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7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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