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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级:资深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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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 币:16252 |
| 积 分:7851.5 |
| 注册日期:200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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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不成功 无权要求中介费:
事件回放
2009年底,当事人周某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委托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带周某看房并择房而买,签订协议后周某向中介公司交付了10000元的中介服务费用,因种种原因没有找到合适的房源。后来周某发现该公司的日常运营非常不正规,遂要求终止服务协议。但中介公司以已经提供服务为由不予退还中介费用。请问,我能要回我的中介费吗?
律师解答
该房屋中介公司与当事人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委托协议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即:居间人中介公司向委托人周某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周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建立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并没有为周某提供合适的房源信息,更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所以无权要求周某支付报酬,已经提前支付报酬的,应当返还,否则应属于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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