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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能向受赠人要回做过公证的所赠房屋吗?
赠与人能向受赠人要回做过公证的所赠房屋吗?
事件回放
邻居王大爷是我厂的一位老职工,身边无一男半女,自从老伴过世后,他便独自一人生活。多年来,我和妻子陈某一直从生活上帮助他。去年,王大爷得了一场大病,我的妻子陈某更是不辞辛苦地守护在病床旁边,王大爷很是感动,病好以后,王大爷作为对厂里有特殊贡献的老职工,被我厂送到了某疗养院生活。他将自己所拥有的一套住房赠送给我们,为使该赠与行为有效,我们还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不久后,我们搬到该房屋内生活。
6月份,王大爷突然回来,欲将该房屋要回,原来他在疗养院里认识了一个老太太,两人准备再婚。无奈之下,我与妻子从该房屋搬了出去。前些日子,我爱人生了一场大病,花光家里所有的钱不说,还欠下不少外债。这时厂里有人说,我们赡养王大爷6年多,那套房子应该归我们所有才对。我听着觉得有道理,于是拿着公证过的赠与合同与王大爷商量,是否能将该房屋卖掉后给我妻子看病,不料王大爷却已经反悔,以该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拒绝将房屋再赠与给我们。为了我妻子的医药费,我想将王大爷告上法庭,要求他将房屋还给我们。请问,该房屋应该归谁所有,如果我准备上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可不可以委托他人帮我打官司?
律师解答
王大爷不能将经过赠与合同公证的房屋要回
首先,王大爷不能要回赠与你们夫妻的房屋。王大爷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给你们夫妻,并且已经对该房屋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因此你们夫妻与王大爷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你们应该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与王大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王大爷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将房屋要回来。但是由于该房屋赠与合同已经进行了公证,所以根据该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该赠与合同属于不可撤销合同,王大爷不能以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将该赠与房屋收回来归自己所有。
其次,如果王大爷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你们可以自己拿着公证书等证件到房管局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房管局拒绝办理,那你们可以到法院起诉王大爷,让法院出个判决书。
法律依据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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