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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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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拍卖车牌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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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拍卖车牌涉嫌违法?2007-01-29 12:05:23 来源: 每日新报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天津论坛
  本期话题

  本期律政雄辩邀请到天麓律师事务所顾飞天律师、易道律师事务所刘卿文律师、银河律师事务所廉立律师、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来云鹏律师、君悦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

  廉立:私车牌照拍卖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上海市拍卖车辆牌照,其目的是通过价格杠杆,实现道路资源的合理配置,从一定程度上控制新车上路的数量,调节城市道路资源的供需缺口。但私车牌照拍卖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依照法律规定,除了公安部门之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放行车牌照。此外,这也不是解决交通拥堵的最好办法,反而会使一些上海市民用他们的对策来对付地方政府的政策,比如上外地牌照,结果导致上海地方政府不但收不到牌照费,连车辆购置税、养路费等正常的税费也流失给周边省市。其后,又导致上海市政府出台一些相关对策,比如在一些重要道路的高峰时段,禁止外地牌照车辆行驶,使得真正的外地车在上海行驶受到很多限制,客观上成为一种歧视性政策。拍卖车辆牌照,限制的是低档轿车,而能花十几万,几十万买车的人,不在乎多花3、4万元买牌照。因上海不生产小排量汽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拍卖车辆牌照成为限制非上海产小排量轿车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

  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关键,不应当在提高市民拥有车辆的成本上打主意,而应当从占用城市公共资源成本的角度入手。同时,必须优先发展公交、地铁,以公交优势打消许多人开车的欲望。一般老百姓都会计算出行成本,如果他认为乘坐公交车、地铁,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经济投入上,都比买私家车合算的话,他自然就会选择前者。所以,政府制定政策,除了要考虑效果以外,更要考虑合法性和公平性,以及是否会带来副作用和不良的连锁反应。

  顾飞天:机动车车牌构成对市民平等驾车通行权的侵害

  目前,我国有的省市采取对机动车车牌进行拍卖的做法,用以控制汽车总量,缓解道路拥堵状况。还有的省市采取对机动车特殊号牌的拍卖来解决某项基金费用的支出。其出发点都是好的,但其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车牌发放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予以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公安机关在履行该项职能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因此,汽车消费者只要提供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材料,如不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所购机动车辆理应获得登记。而实施拍牌,显然是法律规定之外的程序,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根据该项规定,对机动车车牌进行拍卖的做法显然是在法律、法规之外又给予汽车消费者增加了新的收费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行政许可法》和《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看,车牌登记除工本费外,不允许收取其他费用。否则,构成对市民平等驾车通行权的侵害。

  郭文礼∶拍卖私家车牌照早该刹车了

  我认为,这项以“堵”治堵的政策首先不科学、不公平,有“懒政”之嫌。现有经验证实,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城市机动车拥堵、缓解交通压力的有效出路。公共交通的建设没钱不行,拍卖所得正好作为建设费用的一部分,这似乎成为牌照拍卖支持者的一个理由。实则不然,且不论地方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本身就有从口袋里拿钱的义务。试想,放开私家车消费市场,无疑可以从正常的税费征缴上实现财政收入的增加,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外,牌照拍卖更负面的东西是产生社会不公。激烈的竞买使牌照转让费接近中低档车价位,这对富人无所谓,对配有公车的人也不成为问题,受影响的只能是普通百姓。这种消费自由受到限制的背后,是一部分人享受不到工业文明的成果,同时形成公共道路资源仅为有权人和有钱人服务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一项政策可行与否,除了好、坏层面的分析外,绝对不可忽视对合法性方面的审查。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提供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等材料的当事人,就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法规、规章不得增设违反上述法律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由此可见,上海拍卖私家车牌照的做法,明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仅此一点就应该立即停止。

  刘卿文:车牌拍卖制度增加了公民的义务违反了法律

  上海车牌拍卖制度,从其1994年问世以来,就一直处于各种争议之中。《上海市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而车牌拍卖制度,正是该“总量调控”的具体实施方式。根据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说法,采取私车牌照拍卖的方式,是为了控制机动车数量过快过猛的增长,缓解道路的拥堵状况,是用市场化手段配置短缺资源的阶段性做法。可以说,此“阶段性”的做法,目的上符合现阶段环境及资源优化配置的社会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有效控制了上海市私车的总量,但从法律角度讲,上海车牌拍卖制度非但不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本质上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9条对机动车登记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应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可见,申领牌照时申请人除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资料外,并没有其他义务,而上海市的做法,实际上增加了公民的义务,而且也违反了公平,使公民办理行政登记时承担了额外的经济成本,上海车牌拍卖制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事实上,车牌拍卖制度,对于解决交通问题,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政府机关应从优化城市交通网络、提高公民素质等多角度综合入手,而不能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及约束力的做法,根本性地解决这一社会性的问题。

  来云鹏:上海市车牌拍卖制度违法

  首先,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设定车牌拍卖的行政许可制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政府向机动车所有者发放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而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有立法来加以设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均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这几种不同的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上是有上下位阶之分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的规定,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上面法律规定可知,在存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时,“下位法”的制定者即没有了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所以,在包含“机动车号牌发放”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这一行政许可制度已经《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具体设定之后,上海市在地方立法层面的立法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其次,上海车牌拍卖制度的实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实质上增设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剥夺了机动车车主依据国家立法申办登记的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上述法律的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机动车号牌取得、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上海市在该法定条件上增加“机动车号牌竞购”条件和“竞购”费用显然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作者:记者 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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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9 08:36:5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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