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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政策是针对本政策出台后的一系列关于经适房的转让方面看内:
“2008年4月11日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需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购房人户籍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再上市出售意见》。”要明白理解这个政策就要和之前 出台的一系列北京市关于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结合起来,
针对上边的内容解释如下:就是说08年4月11日之前的房子满五年出售的话如果购房人(这个购房人指的就是产权人,是相对于之前 出政策之前可能不用过户直接转商的时候的称呼)的户口不在本市(之前有经适房不紧张的时候很多人用工作居住证购买的,或者原来户口在北京现在不在北京了的那些人士)要出售现有的经适房,这种情况下在新政策出台后的政府放弃回购证明(也就是官方所谓的《再上市出售意见》)由现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但是当事人去开具证明的时候所申请的出售价格也不能太低,否则政府也会不给出具证明转而进行回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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