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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之前政策文件,现把关于经适房转商政策的最新解释发一下,欢迎各位交谈/
结合了前几次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对北京市相关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政策
现在主要说说经适房,北京市的经适房今后上市主要分三种情况对待。
第一种:2008年4月8日之前的:对待方法: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时,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款。
第二种:2008年4月8日之后至封闭政策公布前的。对待方法:经适房上市时,产权人则需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即指导价格)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款。
上述二种经适房可按“老房老办法”执行,满五年后均可以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
第三种:2012年11月封闭政策之后的。封闭政策之后的已购经适房,按照2012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实施“不得上市交易”的新办法,确需转让的由经适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回购。执行的时间和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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