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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和药的效果,有个原则,我认为是对的,不知道大家是如何看的!
就是对不确定的东西,要向影响小的方向去做判断。
法律上,对有无明显证据的罪过,没有证据就要认为罪不成立,疑罪从无。对于法官,要警察去找找证据,而不能让被审问的人自证清白,被审问者不用自己找自己清白的证据。
而对于医学,有疑问的药效和治疗方法,也是认为没有可靠的证据就要认为效果不成立,对于医生或者药,要找出来自己有效的证据,才能说明自己有效,否则就是无效,,不能让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去找证据来证明自己无效的。
这两种方法,都是向着影响最小的方向去判断。
这个可以用来分析一些中医的案例,要中医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下(医学普遍接受的原则)证明自己有效,这样才行,而不是中医自己说两句,让别人去找中医无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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