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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搞人事工作的,但是有人刚给我一份资料,供参考。
不是搞人事工作的,但是有人刚给我一份北京市医疗期的规定,,涉及长期病假工资等,供你参考。
具体还得看公司制度和公司情况。
建议不要跟单位闹翻,好好跟老板和人事谈一下,装可怜博同情。
另外好像长期病假最低要求是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也有单位好的发全额,估计得是国企或者事业单位。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医疗期的计算和处理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贯彻《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核心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为贯彻好这一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二、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文由zz_ming在2013-05-09 11:48: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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