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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子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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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谈林浩森变供:一审怕量刑加重没讲真话——太假了,谁信啊
对话人物:



斯伟江,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

对话背景:

8日上午10点到深夜11点40分,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在经历了超过13个小时的激烈诉辩交锋后,法官落下法槌,宣布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二审休庭,择日宣判。二审中,被告人林森浩‘变供’称“我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

上海市二中院于今年2月18日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为何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法医室主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本案是否会有转机?9日上午,林森浩辩护律师斯伟江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专访。

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

找了八九位法医不愿接

华商报:你是义务出庭辩护么?

斯伟江:我们是免费辩护,原因很简单,林家没钱,生活都很艰难,哪还有钱掏律师费?律师有法律援助的义务,能做的就多做一点吧。

华商报:你何时介入本案?为这次二审做了哪些准备?

斯伟江:今年3月份,另一位参与辩护的唐律师邀请我,我就把所有材料和检方的核心资料都看了一遍,找了八九位法医,但大多数不愿接手,一方面是感觉这个案子很麻烦,另一方面他们很多人和上海方面的法医都认识,怕得罪人,最后是胡志强法医看了觉得有问题,同意提供专业意见,我们就委托他做了。

华商报:大家很关注胡志强出庭作证。何为有专门知识的人?

斯伟江: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诉讼参与人范畴,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所以这次胡志强法医的出庭,大家都感到新鲜。

关于被告人“变供”

二审时放得开敢于讲了

华商报:庭前会见时林状态如何?

斯伟江:二审的时候他放得开些,就被外界称为“变供”。一审的时候他比较拘谨,放不开,很多话也不敢讲,主要是因为担心态度问题导致从重量刑。我们告诉他,讲真话是你的合法权利,要理直气壮、实事求是地讲。所以他在二审就敢讲了。

华商报:林森浩坚称开玩笑,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清晰认知?是否曾希望做无罪辩护?

斯伟江:从我和他的交流来看,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没有法律认知。即使是开玩笑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也不能说是无罪的,问题在于罪刑是否适当。

华商报:根据之前的会见和交流,林森浩是否受到了疲劳审讯?

斯伟江:从他本人的描述来看,疲劳审讯有一点。比如说30多个小时没睡觉,思维不清晰等等,但基本上,林森浩作为被告和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相对充分的保障。

关于法医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无果

华商报:你认为今天(8日)的庭审中,法官是否给了辩护律师、证人充分的表达机会?

斯伟江:我觉得还可以。应该说法官保持了一个公正、持平的立场,没有给任何一方特别的照顾,或者给谁多些表达机会。

华商报:你认为,本案中诉辩的焦点在哪几个方面?

斯伟江:我们认为的就是三个焦点,一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第二个是什么毒物导致的死亡?第三个是有没有介入因素,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华商报:法医胡志强的四点分析意见是否至为关键?法官称胡的证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意味着什么?

斯伟江:这个取决于法官怎么看。胡志强法医提供的专家分析意见只是作为证言出现,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法官说的没错,单独的证言是不够的。需要重新鉴定,况且原来的法医鉴定存在程序上违法的问题,我们已经申请重新鉴定。但现在没有批准,也没有驳回,就这样搁置,没有答案。

关于能否改判

质谱图缺失对量刑有重大影响

华商报:关于收治病例中不排除乙肝引起肝衰竭的表述、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和质谱图缺失等关键证据和质疑为何至今才出现?

斯伟江:这个其实我们早就发现、取证、质疑了,只是要等到二审开庭再提出来。关于质谱图缺失,我们也一直要求检方提供,因为这是很重要的毒性物质定性定量的科学依据,但他们一直没有提供。

华商报:案件进行到现在,你是否认为更多的希望求得程序正义?

斯伟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同等重要。比如我们认为要提供质谱图对罪名、量刑有重大影响。

华商报:根据你的判断,下一步走向是什么?是否会有重大转机?

斯伟江:目前无法判断,要看法院是否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判决。

华商报: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有何打算?

斯伟江:如果维持判决,要走死刑复核程序。

昨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5法庭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今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持续13个小时

昨日上午8时45分,上海高院大门前,黄洋的父亲黄国强面对媒体称不会原谅林森浩,至于是否担心二审改判,他说会等待法庭公正判决。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同律师一起进入法院,没有回答记者们的提问。一审时,林尊耀曾遭大批记者围堵,此次为他选择了距上海高院较远的偏僻酒店。

上午10时,庭审准时开始。整个庭审中林森浩回答询问思路清晰,多次用双手捂脸,且不时发出抽泣声。除中午及傍晚两次短暂休庭外,昨日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左右。林森浩的两位辩护律师斯伟江、唐志坚当庭提交7组新证据,以证明黄洋的死不排除其自身健康原因,并就死因向法庭提出重新进行鉴定。

在最后陈述中,斯伟江认为林森浩应是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应在10至15年之间。唐志坚则认为可以以过失伤人使人致死罪量刑。

公诉方认为,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希望法庭能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诉讼代理人代表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判决。

林森浩表示,如果能活下来,希望从经济上补偿黄洋父母;如果“走人”(维持死刑判决),希望黄洋父母走出阴影好好活下去。

昨晚11时20分许,正当合议庭表示休庭时,因辩方律师建议继续辩论,法庭宣布每方给予10分钟,开启第二轮辩论。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其室友林森浩。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想就相关事实进行澄清”。

“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

昨天庭审,林森浩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胡志强到庭。据林森浩的辩护人称,胡志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并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吉林张庆死亡案”“北京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案”等全国重大要案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胡志强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

曾代理过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妻子死亡案件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他的代理人被检方指控称掐死妻子后焚尸,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聘请胡志强担任法医后,案情出现了转折。今年3月20日,一中院判决常林锋无罪,并当庭释放。

“胡志强的法医鉴定对此案的改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赵运恒说。
□辩论



“我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且我要澄清一个事实,我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复旦投毒案二审庭审以被告人林森浩的变供开始。一审中沉默少语的林森浩,在二审更换了辩护律师,庭审中也更加主动。庭审持续了一天,控辩双方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辩论。

焦点一:是故意杀人还是好奇整人

庭上,林森浩接受其辩护律师及检方询问。他供述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林森浩称,3月30日晚他听黄洋说要在愚人节整人,“这个想法就一闪而过。”林森浩交代,自己这么做,就是好奇黄洋遇到这种事怎么办。林森浩称,自己和黄洋没吵过架、打过仗,也不妒忌黄洋。所以,不存在一审判决中说的对黄洋不满,决定投毒黄洋。

针对公诉人指控自己在2013年3月下旬便在网上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指控,林森浩称那时查阅是为了补充论文。而针对自己曾观看牯岭街杀人事件的电影,并发帖称就不怕死等之类的话,林森浩称那是在对面宿舍看的,跟投毒案没有关系。

焦点二:喝一口能否致黄洋死亡

针对黄洋被毒死的指控,林森浩辩护律师称,二甲基亚硝胺剂量投进饮水机去多少、黄洋喝了多少、又吐出多少,该问题没有查清楚。

法庭当庭播放了林森浩模拟投毒的一段视频。该视频显示,林森浩双手捧起饮水机水桶,他用左手将饮水机水桶斜倚在左侧墙上,然后将小棕瓶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倒进饮水机凹槽。放好水桶后,林森浩还俯身闻了闻饮水机开关,然后用水杯又将清水冲进凹槽。

林森浩称模拟投毒的录像是根据侦查笔录模拟的,是有问题的,实际上饮水机里的水量要大于实验中饮水机里的水量1100毫升。

林森浩称,棕色小瓶装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在2011年3月3日买的,100毫升装,其拿到时,瓶内剩下的约有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所以其认为只有30毫升,而不是指控投入的75毫升或50毫升。

焦点三:所投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辩护人称,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在2011年一次大鼠实验中的实验结果显示,当时的毒性就低于国家标准,按照事发时水桶中1200毫升的水量计算,黄洋喝下去的绝对不到致死量。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要求检方出示关键证据质谱图,检方未予回应。

对此质疑,检方称,三份质谱图比对证明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同时检方否认故意不提供质谱图的说法,并认为黄洋的致死量没有精确数据,因为不能拿人来做实验,因此定量检测没有意义。

记者还从庭审中获悉,同样一份尿液,两个化验机构对黄洋尿液的化验结果却不相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是黄洋的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则没有检出。对于这个问题,检方以证人证言称,两个机构使用的检测方法不同,所以检测结果有出入属于正常。

焦点四:黄洋死于中毒还是肝炎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林森浩辩护人邀请的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而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检方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

检方同时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能不能认为你对原来的尸检过程获取的证据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它的结论?”“如果你连尸检获取的证据也不认可,根据它出具结论不觉得是矛盾的吗?”

法官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在这里,我要向黄洋父母家人和我的父母家人道歉,我希望你们不要因为这个事情成为一个对立面。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如果我还是走了,我希望你们都能走出这个丧子的伤痛,好好活下去。感谢斯伟江、唐志坚对我的帮助。完了。”

以上是被告林森浩在复旦投毒案二审中,作出的最后陈述。

2014年12月8日晚11时33分,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经过13多个小时的审理后结束。在庭审现场,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

辩护律师认为,主观上林森浩并没有杀人故意,要求检察人员出具两次毒物鉴定的质谱图,并对涉案饮用水进行定量检测。

对此,检察人员表示,林森浩投毒的行为客观表现了其对黄洋的不满和怀恨在心;上海市的所有毒物鉴定都不出具质谱图,质谱图不是认定二甲基亚硝胺的必要内容,因此有理由不提供;至于定量检测的问题,检察人员指出,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样已经不在,客观没有条件进行定量检测。

在此前的庭审中,林森浩对一审认定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有异议,并表示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换过饮水机内的水,因此剧毒物的成分被稀释了很多。黄家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

专家证人胡志强则认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和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无关。在胡志强之后出庭的是鉴定人员陈忆九,他并不认可胡志强的说法。陈忆九表示,此前的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致命毒物:未必是二甲基亚硝胺

辩护律师认为,主观上林森浩并没有杀人故意。

复旦大学医学院吕某购买二甲基亚硝胺,并没有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储存和使用也不需审批登记,更没有特别注意,在实验时浓度配比也不是林森浩本人操作,因此林森浩很可能不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的剧毒性。此外,如果林森浩知道是剧毒且决意杀死黄洋,黄洋喝了以后林森浩就应该全面清洗饮水机,没有清洗这不符合蓄意杀人。而且直到4月18日,林森浩还在说黄洋好了以后怎么样,他并不知道黄洋已死。

辩护律师还认为,客观上无法完全证明本案中的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且不能完全证明黄洋死于该毒品。

毒物是通过网络购买的,价格为每100克100元,黄洋中毒后购买的则为每克1200元,两者价格相差1200倍。且当初出售二甲基亚硝胺的张某明确表示,售卖的是根据书本自行制作的二甲基亚硝胺。“非法生产、非法销售,且不按照储存条件进行储存的东西,在复旦大学实验室躺了2年以后,能确定是什么物质吗?”辩护律师斯伟江说。

辩护律师唐志坚表示,从二甲基亚硝胺的特性,排出体外的时间是24小时,但尿液和血液是在4月4日早晨(已超过60个小时)提取的。此前,黄洋的该尿液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测结论中,没有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这个样本的一半被封存。但是,之后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用这封存的一半尿液进行鉴定,做出了含有二甲基亚硝胺的鉴定结论。两份相悖的鉴定材料,一审采信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而没有出示对被告有利的一份。刑事证据要求唯一排他、疑点归于被告,因此这两份证据中应该采纳对林森浩有利的一份。

唐志坚还指出,在一审案件材料中,没有黄洋的入学体检表。复旦大学称体检资料被水多次浸泡模糊不清。二审庭前会议时,辩护人申请调取被浸泡的体检材料,但被告知该证据已经销毁。因此,无法排除黄洋身体存在疾病或者曾经患病,对死亡有影响。

辩护律师斯伟江补充说,事实上自来水、人的体液、香烟烟尾都含有极微量的二甲基亚硝胺,这要看在哪个级别来进行检测,如果在纳克(1纳克等于0.000001毫克)的级别进行检测,自来水中也能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因此,不仅需要对涉案的饮用水进行定性检测,还要进行定量检测。林森浩投毒是以毫克毫升这个级别投入的,那么检测出来水中的二甲基亚硝胺的量应该比较大。但是,为什么所有的鉴定报告只有定性没有定量,根据司法部的司法鉴定规范,完全可以定量检测,为什么不做定量分析?而检方为何一直不愿意出具两次鉴定的质谱图?如果对质谱图的峰值进行判别,即可以完全确定二甲基亚硝胺的存在。

斯伟江还提出了一个问题:尸体检验时为何没有做毒物方面的检测?

他表示,黄洋所有的血液、肝组织、肾组织,这些都可以去检测是不是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这些是一手的鉴定材料,不需要经过同学转手。而此前的尿液、血液、水样都不是由公安机关一手取得,而是通过黄洋同学取样并经多人之手。作为国家级的专业机构,仅仅使用二手甚至多手传来的材料,做出鉴定就认定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这并不让人信服。

定罪量刑:两名辩护律师观点不同



针对定罪量刑问题,两名律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斯伟江表示,林森浩并不是没有道歉,他不是冷血杀手。他只是不善于表达,没有激烈的肌肉行动上的表现。很明显,4月18日的时候(此前当庭播放了当天的审讯视频)他长时间哭泣过,那时候他还不知道黄洋已死。等到黄洋死后,他整个人已经空白了。还要如何表现悔意呢?他只是不会跪在地上哭泣而已,他更像他的父亲。

斯伟江认为,林森浩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即便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根据刑法没有法定的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也应该在有期徒刑10年到15年的幅度内量刑,“希望法院不要加重也不要减轻,法乃公正善良的存在。”

唐志坚律师则提出,林森浩是基于愚人节的玩笑而实施了投毒的行为,投毒后又基于过去大鼠肝脏纤维化模型实验的了解,轻信黄洋饮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剂量很小,只是让他难受,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情况的发生。这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只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注: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家代理人:林森浩清楚毒物致命

对于林森浩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检察人员一一给与了回应。

对于作案动机问题,检察人员表示,一审判决的前半段认为林森浩是因琐事对黄洋不满,根据多名证人证言和林森浩自己在一审的说法,检察人员认为这个认定并无不当。而对于判决的后半段“怀恨在心”,检察人员认为这在生活中的客观表现就是“不满”,况且林森浩投毒的行为也客观表现了他的不满和怀恨在心。

检察人员强调,黄洋热水泡脚的玩笑最多是林森浩犯罪的诱因,而不能说明林森浩投毒就是为了伤害而不是杀害黄洋。

黄家代理人则指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可以证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明知的。而取得二甲基亚硝胺的过程并不简单,如果真的只是开玩笑或者一时兴起,完全没必要采用这么复杂的手法。

关于毒物是否确定为二甲基亚硝胺的问题,检察人员表示,吕某当时购买物品的标签、发票和林森浩的供述相互印证,能证明毒物就是二甲基亚硝胺。虽然案发后药瓶等被丢弃、所有的物品被清洗,但水桶残留水样、黄洋饮水杯等案件相关的物品都发现了二甲基亚硝胺,这个事实能确认。

检察人员指出,本案的证据包括毒物来源、林森浩的作案过程等都是根据林森浩的供述取得的,这属于先供后证,其证据效力很高。此外,销售者张某也确认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曾对其所做的二甲基亚硝胺做过检测,为99%。因此,检察人员认为完全可以确定涉案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

关于投毒量,检察人员表示,在侦查实验确认剂量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往与投毒所用试剂瓶相同的瓶子倒进矿泉水,代表投毒时瓶子内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的量,林森浩曾觉得水过多,两次将水倒出来。

作为佐证,检察人员当庭播放了当初侦查实验的视频录像。视频中,林森浩两次从棕色小瓶内倒出液体,最后大拇指放在棕色小瓶高于一半的地方,表示差不多,就这么多。而且从本案证据状况看,林森浩投毒是一人单独完成,投毒的数量和过程除了本人的供述以外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因此客观上存在对其供述采信哪一种的问题,检察人员认为结合本案的情况,林森浩的变供不能被认可。林森浩的变供明显是为了减轻罪责,属于避重就轻,不能支持。

检察人员:一审判决应当予以维持

对于辩护律师一直提到的定量分析的问题,检察人员明确表示,“定量分析是一个伪命题。”

检察人员指出,首先,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样已经不在,客观没有条件进行定量检测。其次,尿液经过人的新陈代谢等做出来的定量检测结果跟林森浩投入的量不可能一样;本案的水桶黄洋饮用后曾进行了清洗,因此水桶里面残留水并不是当时林森浩投毒后的水。另外,二甲基亚硝胺是一个很冷门的毒物,致死量并没有很确定的范围,因此即便定量检测做出来了,没有一个致死的确定标准,也很难对比。比如,致死率为50%,那么定量检测出来在这个范围,如何确定是在这一半(死)还是那一半(不死)。因此,定量检测在这里就是一个伪命题。

此外,所有检测的样品虽然经过多人之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人都是医学硕士或者博士,他们具有专业的取样经验。

检察人员还表示,在超过60小时的尿液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并不是不可能。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摄入二甲基亚硝胺后24小时即会完全排除体外的说法是引用的文章中个案的描述,而非规律;个案的样本为山羊,而不是人。

检察人员强调,质谱图不是本案必须的证据材料,上海市的所有毒物鉴定都不出具质谱图,所以,检察人员认为质谱图不是认定二甲基亚硝胺的必要内容,因此有理由不提供。此外,两个鉴定机关对饮用水的鉴定都检测除了二甲基亚硝胺,可以相互印证。

至于黄洋的死因,检察人员表示,两次尸体检查都是合法的,结论也是有效的,因此无需再次重新鉴定。

检察人员表示,林森浩作为一名大学在读的医学研究生,因琐事竟然预谋杀死室友黄洋,以投入罕见毒物的方式导致其死亡。黄洋是在抢救半个月、在极其痛苦的情况下死亡的。

检察人员认为,林森浩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符合判处死刑的情形。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并不足以减低其罪行,加上今天当庭变供的态度,一审对其不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此外,林森浩并未取得黄洋家属的谅解,黄洋家属多次致电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因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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鸳鸳相抱何时了,鸯在一边看热闹。
2014-12-10 09:54:2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8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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