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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农业部要求公开转基因信息 被法院驳回
律师起诉农业部要求公开转基因信息 被法院驳回

2015-04-08 08:32 | 作者: 张剑 | 标签: 律师起诉农业部


昨天下午,市三中院对律师黄乐平诉农业部关于转基因农产品信息公开一案做出宣判。市三中院审理认为,此次诉讼提到的三个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因此,一审判决,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黄乐平表示,将继续上诉。

>>开庭诉农业部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13年6月25日,律师黄乐平向农业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五个关于转基因农产品方面的信息,2013年7月15日,农业部作出回复,就其中两个方面的信息如何查询,做出了答复。而其余三个问题,农业部认为均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黄乐平对农业部答复不服,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17日,农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其申请。

黄乐平认为农业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知情权,向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并依法责令农业部答复黄乐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针对黄乐平提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抗除草剂大豆CV127、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评价报告”的申请,农业部提供了其官方网站的网址,黄乐平可以通过网上查询获得其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审查,法院确认该部分答复的合法性。

法院支持农业部答辩驳回起诉

黄乐平要求农业部公开的部分信息是否为公开范畴,是本案的焦点。

黄乐平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因此,农业部认为黄乐平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

>>对话败诉后将会继续上诉

京华时报:一审判决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你对此怎么看?是否决定上诉?

黄乐平:我认为我提出的几个信息,应该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应当对外公开。在宣判后,我已经明确表示要提出上诉,将马上开始上诉的相关工作。

京华时报:对于转基因的这些问题以及这次的诉讼,起诉的主要出发点是什么?

黄乐平: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我没有提出一定支持或一定反对,但我认为这次起诉针对的应该是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和消费者的选择权问题。比如,作为消费者,面对市场上众多的食品,我只有知道了哪个是转基因,哪个是非转基因,这样才能更清楚地做出选择。这是个基本问题,也和每个人息息相关,应该搞明白。

>>相关链接进口加工原料作物有5种

中国农科院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共批准发放7种转基因作物安全证书,分别是耐储存番茄、抗虫棉花、改变花色矮牵牛、抗病辣椒、抗病番木瓜、转植酸酶玉米和抗虫水稻。这7种里面真正在我国实现了大规模产业化的就是抗虫棉花;真正在市场上大家能够见得到的就是番木瓜。也就是说,虽然批准发放7种转基因作物安全证书,但是真正商业化投入市场销售的其实并不多。而目前,从国外进口用做加工原料的,从作物来看,有5种,分别是棉花、大豆、玉米、油菜、甜菜。公众接触最多的是大豆,进口大豆一般用作生产豆油、调和油。

转基因信息公开应先解决安全担忧(洪广玉)

很多人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困扰,其缘由仍是对转基因安全性不信任。该案提醒农业部,应弥补多年来转基因风险沟通的不足。

7日,北京市三中院对律师黄乐平诉农业部关于转基因农产品信息公开一案做出一审宣判。黄乐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黄乐平当庭表示上诉。

这一判决并不出人意料。黄乐平要求公开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5个问题,农业部实际上都做了回应,只不过有3个问题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为由未给解答。客观而言,其中转基因标识制度落实情况确实由农业部监管,农业部应掌握一定数据。但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问题,农业部只负责其安全性评价,进口数量并不直接掌握,而黄乐平想知道的“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且不说有没有这个计划,这本来就不是农业部能单独决定的事(至少需部级联席会议决定),农业部无法解答是可以理解的。

无论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笔者认为该案都具有一定价值,它至少能让公众认识到转基因安全评价和监管涉及的内容,有哪些信息是可以从什么渠道查询到的,换句话说,它有助于消解转基因的“神秘性”。

当然,也会有人很执著于案件的胜负,甚至把它当作“抗拒转基因”的象征。在宣判后,黄乐平告诉记者,他并不一定支持或反对转基因食品,只是出于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考虑。但明眼人都知道,支持转基因食品的人大概是不会提出这样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因为了解“转基因标识制定执法情况”和“转基因进口数量”并没有什么用处。

很多人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困扰,其缘由仍是对转基因安全性不信任。这并非说“知情权”之类不重要,而是说,如果对转基因安全性的认知不过关,追求所谓的知情权就很容易变成“抬扛”。比如说,转基因进口种类其实很简单,也容易查询到,但你如果怀疑市场上所谓的圣女果、甜椒甚至土豆是转基因的,就会生出“信息公开”的问题;如果对转基因的安全性评价不放心,即使公布了评价资料,你还可以怀疑评价的真实性和独立性……

该案提醒农业部,应持续主动公开转基因相关信息,弥补多年来转基因风险沟通的不足。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回到问题的源头去,所谓的“知情权”问题,更像一种“心病”,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包括转基因的安全性在内的科学知识有起码了解和信任,在此基础上的权利主张才是理性而务实的。





来源:京华时报
2015-04-08 11:36:4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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