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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
事件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事件从具体行为上分为三个阶段,而在这三个阶段中,实际上涉及到了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个阶段,女司机违章变道,对后车司机造成了威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而有人说“女司机在匝道口缓速慢行”,这个是不违法的,下道时减速是对的,要观察周围车辆通行情况,判断安全距离,只要不是临时停车,后车也应当保持耐心。
第二个阶段,两车间发生了口角,女司机出于报复的故意,强行干扰后车的正常行驶,威胁到了其他行人的生命安全,在这个阶段,女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车辆在道路行驶中,对于其他行人是有杀伤性的,每一名司机都应该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在道路通行中使用危险的驾驶方法,实际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属于放任危险后果发生,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属于必须达到即遂后果才构成犯罪,只要有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此罪。公安机关应当对女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个阶段,两车停下后,男子对女司机进行了殴打,涉嫌寻衅滋事罪中第一款所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范畴,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男子从右侧超车将女子截停后,从车门中将女子拽出来实施了殴打行为,手段非常残忍,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报复也是不健康动机的一种,不应从理解上缩小其范围;而情节恶劣,就是视频中所见,殴打的手段非常残忍。
法律的教育意义,就在于使人更为理性的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是鼓励所谓的出一口气。法律是建立在尊重事实,理性思维的基础上的,自己不能做到理性,并不是可以违背法律的借口。在这样一起事件里,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才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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