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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风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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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举案揭示健身消费陷阱 提醒大家加强防范

     如今,健身已成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健身会所会员制消费模式也因此蓬勃发展。不少健身会所通过向消费者给予一定折扣的方式发放会员卡,以吸引客户。但由于此种会员制消费模式缺乏监管,一旦商家不诚信经营,极易引起各种纠纷。北京晨报记者近日从顺义法院获悉,该院受理的涉健身卡类纠纷呈逐年增多态势,仅今年1至3月就受理了500余件。为此,顺义法院为消费者揭示了办理健身卡中一般会涉及的几种陷阱,以提醒大家加强防范。

  案例一:健身房关门起诉退费

  小马与同事30多人在某健身度假中心办了一张会员卡,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合同,每次都是持卡消费后,在该公司的账本上扣划。有一天,小马等人去健身时,发现大门紧闭,上写“整顿歇业”。他们起初并未在意,又去了两次发现都是如此,才终于警觉。

  报警后,警察告知该健身会所停业搬离,已有几十人次的报警。于是,小马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退还会员费。法院审理过程中,小马等人仅能提供会员卡,交费收据均已丢失,被告未到庭应诉。最终,法院因无法明确合同内容及金额驳回了小马等人的诉讼请求。

  陷阱:有卡无合同大量存在

  健身会所在办理会员卡时,经营者一般仅向消费者提供不盖公司有效公章的会员卡片或仅有工作人员签字的会员卡片,也不向消费者开具有效的付款凭证。即使有些卡片或付款凭证盖有公章,但实际经营主体与公章的主体并不一致。

  此外,有卡无合同现象大量存在,双方权利义务难以明确。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往往以与消费者不存在服务合同为由逃避法律责任。而消费者由于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很容易败诉。

  案例二:承诺泳池终未兑现

  王某于2016年10月花2000余元办理了一张某公司两年制的健身卡。此后,他凭借此卡在某大厦泳池游泳。去年4月底,王某从被告公司处获悉,其与某大厦的合作终止,而当时承诺的自建泳池还未动工。多次交涉无果后,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健身卡费用2000余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会员协议,被告公司向王某退还1600元。

  陷阱:单方设置条件不妥当

  经营者在劝说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往往突出宣传办卡存在的种种优惠政策,然而在双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突然更改合同内容或设置条件,如通过设置打折有效期、积分限期清零等方式,逼迫消费者提前消费。更有些商家在不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直接取消之前承诺的优惠政策。而大多数消费者在办卡时未与经营者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故在纠纷发生时很难有效维权。

  此外,即使有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也是商家提前拟定好的制式合同,有很多霸王条款。例如“入会协议或会员章程中规定会费缴纳后概不退还,转卡应缴手续费”“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店家”等。缔约过程中,商家对于这些条款都是“一字不得更改”的态度,消费者也只能接受。

  案例三:私教课程缩水一年

  2016年6月底,石某在某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两年期的健身卡,后经教练推荐又花费3600元购买了36课时的私人教练课程,约定课程有效期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截至2016年底,石某只完成了16节课程,但俱乐部通知其私人教练课程到期。石某多次找俱乐部交涉,但对方出示的合同上课程有效期截止日已被修改为2016年12月30日。

  陷阱:降低服务质量减项目

  向消费者推销会员卡或合同订立初期,经营者大多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可一旦消费者办好会员卡后,无论服务态度还是服务质量均有明显下降,甚至存在服务项目减少的情况。

  此外,商家不能依照承诺的质量和标准提供服务,随意设置享受优惠的障碍,关闭、停业时对持卡用户不做任何交代,或会员卡过期费用不予退还等,从而引发大量纠纷。例如一些健身会所明知其无相应接待能力时,仍大量招收会员,因健身场所空间和训练器械有限,导致会员需长时间排队等候。

  另外,部分商家为留住客户,超经营范围做出承诺,声称可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各项服务,并漫天要价,例如一些经营者做出“保证几个月内减肥多少公斤”等虚假承诺,最后却无法兑现,导致引发纠纷。纠纷发生后,商家往往以合同中约定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或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等借口来规避法律责任。

  案例四:会所停业被索会费

  北京帝一号健身发展有限公司系股份制企业,2016年至2017年期间,500余名健身爱好者在被告处购买了健身卡,并缴纳了会员费。2017年10月,被告因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停业,其中一股东以另一股东卷款出走为由,将健身房封门并另取营业执照经营,造成会员无处健身,会员卡中金额不能消费。为此,李某等300余名会员诉至顺义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付他们未消费部分的会员费。

  陷阱:预付款资金缺少监督

  因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经营者大多能随意处分吸收的预付款资金。一旦使用不当造成经营情况恶化或者直接恶意转移资金,不但会影响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会直接造成经营者清偿能力不足,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侵害。

  案例五:健身骨折索要赔偿

  高某在北京某健身会所办理了健身卡。2016年5月20日,原告健身时不慎摔倒在跑步机上,由于当时被告场地内没有巡场人员,其他会员寻求被告工作人员救援未果。最后在其他会员的帮助下,原告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骨折。

  由于被告不肯承担所有费用,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健身年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

  陷阱:安保义务履行不当

  健身会所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未尽合理范围内的提示告知、安全保障等附随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如地面湿滑致消费者跌倒、摔伤,停车场未设置专人看管致消费者车辆被损、被盗,更衣柜被撬致消费者财务丢失等,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较为严重,从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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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辈子我还找你,因为除了我,你是最傻的。
2018-04-02 14:44:3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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