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子
2009年9月29日晚7时45分,龚某驾驶一辆中型客车驶入对向车道,并将对向车道路边的一颗树木撞倒。 当交警赶到现场后,驾驶员已经从驾驶室内走出,走起路来东倒西歪,浑身酒气。3名交警立即将龚某带回开发区大队, 并用酒精呼吸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龚某酒精含量达到213.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因为龚某涉及交通肇事, 开发区大队立即联系了汉阳医院,医护人员依法对龚某提取两管血样。 不料,中南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该血样结论为:乙醇浓度75.5mg/100ml,不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这一结果与开发区大队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的结果相差甚远。 大队立即又将保存在大队冰箱中的血样送至同济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送检血样乙醇浓度为207.7mg/100ml。 程序就玩死你,为什么很多鉴定不接公安和检察院的活,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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