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繁华与共
繁华与共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长老
经 验 值:42
魅 力 值:15
龙    币:-210
积    分:-38.7
注册日期:2012-07-07
 
  查看繁华与共个人资料   给繁华与共发悄悄话   将繁华与共加入好友   搜索繁华与共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繁华与共发送电子邮件      

拆拆拆~绝不手软!回龙观的这些违建被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直以来,违建都是城市建设工作中的重点整治对象,这不仅是因为其自身的不合法性,更是因为违建对社会生活有着诸多的危害:


其一是增加基层不稳定因素。由于一些地方村民建房没有严格按村镇建设规划实施,所以难免影响邻居及村民的通风、采光、通行。


其二是危害公共安全。违建通常偷偷摸摸进行抢建,时间仓促,施工人员水平参差,缺乏质量检测,房屋质量没有保障,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时刻严重威胁居住者人身财产安全。


其三是影响城市建设,破坏城市形象。违建与整洁美观的现代文明城市形象格格不入,特别是分布于城市道路两侧、城市出入口、主要窗口地段的违法建筑,更是严重地影响了城市的对外形象。


其四是增加城市管理难度。由于违建选址随意、布局零乱、结构简单、质量低劣,加上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导致部分居住点污水横流、垃圾成堆、臭气冲天,环境卫生、火险隐患和社会治安问题非常突出等。


微信图片_20180910095839.jpg


回龙观打击违法建筑,

果断出击,绝不手软!

近期,回龙观内

部分违建被限期拆除。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微信图片_20180910095843.gif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昌城管限拆字〔2018〕050051号


当  事  人:此建筑的所有权人、建设人或管理人


案      由:违法建设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瑞旗家园24号楼周边涉嫌存在违法建设,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瑞琪家园24号楼周边违建建设的54处集装箱式、彩钢结构建筑物,建筑总面积约为1026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认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回龙观瑞旗家园小区24号楼周边构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昌执函[2017]第523号)等为证。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2017年9月13日,本行政机关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公告,要求上述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建设人或管理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张权利或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现公告期已满,无人主张权利且上述违法建设未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上述建筑的所有权人、建设人或管理人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将报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2018年8月30日

------------------------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限期主张权利公告

京昌城管限期主张公告字〔2018〕050003号


经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龙禧苑三区北店嘉园15号楼西北侧建设的壹间建筑面积约为31.52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根据规划部门认定,该建筑物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请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上三项需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逾期无人主张权利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北清路太申祥和山庄对面

联系人:宋洪静 王亮  

电 话:80777166


2018年8月30日

----------------------------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昌城管限拆字〔2018〕050052号


当 事 人:此建筑的所有权人、建设人或管理人


案 由:违法建设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文华东路龙锦苑六区东门南侧商业楼北京马盛沙隆小吃店(牌匾名称:西北老马优质拉面)东侧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文华东路龙锦苑六区东门南侧商业楼北京马盛沙隆小吃店(牌匾名称:西北老马优质拉面)东侧处扩建的壹间砖混彩钢结构房屋,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认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马盛沙隆小吃店东侧扩建的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昌执函[2018]第134号)等为证。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2018年5月14日,本行政机关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公告,要求上述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建设人或管理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张权利或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现公告期已满,无人主张权利且上述违法建设未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上述建筑的所有权人、建设人或管理人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将报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2018年9月6日

----------------------------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昌城管限拆字〔2018〕050053号


当 事 人:此建筑的所有权人、建设人或管理人


案 由:违法建设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云趣园一区19号楼5单元102室南侧处涉嫌违法建设,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云趣园一区19号楼5单元102室南侧处的壹间建筑面积约为15平方米的断桥铝结构玻璃房屋,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认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张迪祥所建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昌)执函[2018]第335号)等为证。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2018年8月15日,本行政机关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限期主张权利公告》(京昌城管限期主张公告字〔2018〕050002号),要求上述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建设人或管理人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张权利接受调查,现公告期已满,无人主张权利。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上述建筑的所有权人、建设人或管理人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将报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2018年9月6日


微信图片_20180910095833.gif


拆除违法建筑,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回龙观地区的环境面貌

也将得到极大改善。


(来源:昌平区城管监察局)


2018-09-10 09:58:5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920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