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云趣园业主监督委员会
云趣园业主监督委员会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15122
魅 力 值:122
龙    币:7908
积    分:8482.2
注册日期:2010-05-11
 
  查看云趣园业主监督委员会个人资料   给云趣园业主监督委员会发悄悄话   将云趣园业主监督委员会加入好友   搜索云趣园业主监督委员会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云趣园业主监督委员会发送电子邮件      

杭州男子遛狗不牵绳还打人致骨折: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杭州“你要打就跟我打小哥”和北京“头盔哥”都是社会需要的爷们!)

最新通报

  2018年11月3日晚,余杭警方接群众报警称:余杭区仓前街道某小区有人打架。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受理调查。
      经查,11月3日晚19时20分许,徐某(女,34岁)带着两个孩子(儿子6岁,女儿3岁)在余杭区仓前街道某小区散步时,遇到金某(男,31岁)和女友谢某某(女,24岁)在小区内遛狗(未拴狗绳)。期间,因金某小狗追逐徐某孩子,双方发生争执。金某随即将徐某推至轿车引擎盖上进行殴打。被群众劝开后,金某又上前对徐某进行殴打,并骑在徐某身上用拳头击打徐某,导致徐某受伤。
      目前,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公共场所发生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不贷。

//zj.sinaimg.cn/2017/0518/U12625P1134DT20170518165923_1.jpg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2018年11月6日

  [事件回顾]

  11月3日晚,杭州西溪永乐城,一条没有牵狗绳的宠物狗朝徐女士6岁的儿子狂吠,为保护孩子,她用脚驱赶狗,结果遭狗主人殴打。此事经我们报道后,引发热议。(传送门:事发杭州城西!不牵狗绳的男主人,把保护孩子的妈妈骑在身下殴打至骨折!)

  网友热评

  今天中午,余杭公安就此事件发布通报:

  今天傍晚,余杭公安第二次发布了事件通报:

  今天下午,我们的记者也去了现场,了解到了更多的事发经过。

  据小区南门附近易房地产的工作人员小王说,当时他在门口打电话,突然听到有争吵声,但具体在吵什么,没有留意。后来看到一个男子气冲冲地把一个女子按在车子的引擎盖上。男子的女朋友穿着灰色睡衣,站在一旁却并没有说什么。

  事发点在白色奥迪那个位置

  小王看不过去,就冲上前去拉男子,但根本拉不动,“两个人火气都很大,纠缠在一起,我差不多拉了两、三分钟。”

  小王

  这个时候,男子的女朋友也上来拉架。好不容易将两人拉开,男子又说了一句:“你身份证给我看一下啊,你们外地人干吗到余杭来,给我滚出余杭。”

  说完,男子回头往小区走了,而女子也准备离开现场。两人边走也边在对骂,小王说,他听到女子说了一句:“你这个狗跟人一样,素质都那么差……”

  小王劝好架,打算回店里打扫卫生。这个时候,隔壁另一家房产中介——都市房网的小盛刚好下班,看到男子又飞跑过来,把女子撂倒。

  小盛说,他看到男子搂着女子的脖子,把她放倒在地上,然后手按在女子的脖子和肩膀上,他看了很气愤,上前抓住男子衣襟:“你要打就跟我打。”


  小盛

  男子这才松开手,女子说要报警。男子说要报警就报,然后就离开了。

  小盛说,男子说的那句“滚出余杭”的话,听了真是让人生气,但最不能让人接受的,还是一个男的居然还公然打女人。

  据记者了解,杭州西溪永乐城是2017年交付的,目前整个小区有近300户居民。住户们说,小区里养狗的人很多,平时见他们遛狗时,一些大型犬比如萨摩耶、金毛之类的,都会牵狗绳,但很多小狗都是不牵的,带它们出来溜达的,基本上是中老年人。

  打人的狗主人

  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徐女士又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听听专业律师的分析:

  伍正龙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涉及各类刑事诉讼、刑事非诉法律服务及各类民商事法律服务。专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评估及防范、刑事诉讼等方面的专项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一、出门遛狗不束狗链的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明确了动物饲养人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且在饲养过程中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另外,杭州市于1996年施行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中对于动物饲养人的管理义务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为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余杭区相关主管部门在《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最为符合余杭区实际情况的《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六款重申,犬只出户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结合本案情况,案发当天,狗主人出门遛狗时没有给狗束犬链,且任由小狗四处乱窜,完全没有对犬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一旦因此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狗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应的被侵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另外,本案中虽然没有因为小狗咬人等给女网友及其儿女造成实质的人身损害,但从多方观察来看,孩子面对小狗胡乱冲撞吓得四处闪躲,在事发之后多次出现走神、害怕等不良情绪,若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话,女网友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狗主人动手殴打他人的问题

  本案中,狗主人将女网友殴打至左手无名指骨折,且可能终身畸形或丧失部分功能,很大程度上已经构成轻伤,具体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若最终女网友能够构成轻伤,则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控告狗主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究其刑事责任,狗主人将女网友殴打至轻伤且殴打过程激烈、情节性质恶劣,更对女网友儿女的心灵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狗主人的行为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且刑事犯罪的记录将伴其终身,对其将来的就业、子女的培养都将产生无法估量的不良后果。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若女网友要申请民事赔偿,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赔偿。

  若最终女网友未能构成轻伤,则可以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来追究其责任。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高宁宁参与组稿)

  另外,评论里很多读者都非常关心徐女士两个孩子的精神状况,不少人表示要心理医生介入,帮助疏导。

  为此,我们采访了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专家。

  发生创伤事件

  一定要及时对孩子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对于这种创伤事件,一定要注意对孩子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干预。”杭州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办公室主任、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防治科科长、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宋海东说。

  “这个事件中,两个孩子亲眼看到妈妈被狗主人骑在身下暴打,这对孩子的心理冲击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孩子在经历创伤事件后可能会出现急性应激反应,事情发生的当天或者第二天,孩子可能会出现害怕、无缘无故的尖叫等应激反应,会变得爱发脾气,甚至产生暴力行为。其次,这个事件也可能持续长时间地影响孩子,如果不及时干预,会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对孩子的成长过程,包括人际交往、人际关系处理、学习、就业,甚至今后谈恋爱结婚都会受到影响。”宋海东说。

  聪明乖巧的女孩小时被狗吓到

  长大后性格内向 脾气暴躁

  在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危机干预中心,经常会接诊一些因为创伤事件前来进行心理干预的患者。宋海东前段时间曾经接诊过一个小时候被狗惊吓后,持续产生心理问题的女孩。

  “这个女孩10岁出头,到我门诊来的时候,沉默,不爱说话,有点胆小。据她父母说,五六年前,她在路上被一只宠物狗狠狠吓了一跳,从此心里埋下了阴影。女孩原来活泼可爱,爱和别人交流,在同龄孩子里属于比较优秀的那种,但自从那次惊吓后,开始变得不听话,也不爱搭理人,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晚上睡觉做噩梦,读书后成绩也不理想,就跟换了个人似的,父母看着着急,把她带我这里来了。其实她就是典型的出现了创伤后的应激障碍。”

  宋海东表示,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对创伤时间的反应不一样。儿童青少年时期,受到这种心理创伤,对孩子的个性成长、人际关系的处理,以及性格的完善和发展,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有的可能会影响终身。

  发生创伤事件

  如何及时干预?

  那么,面对这样的创伤事件,该如何对孩子进行引导和干预?

  宋海东表示,创伤事件的发生,主要是对孩子安全感的破坏。那么首先,要为孩子重新建立安全感。可以通过给孩子讲故事、亲子游戏来沟通,多做陪伴,让孩子尽量安心。

  其次,在孩子面前,父母不能一味充当弱者,而是要表现出坚强的一面,让孩子知道,这个事情父母有能力解决,父母是他们的坚强后盾。

  见习记者 朱家豪

  记者 金晶

  视频 陈雪艳

  通讯员 李彬



--
该用户签名已经被关闭
2018-11-08 11:53:4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11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