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购宠物用品时金毛咬伤店员,宠物主人被判担责50%
在宠物店中选购商品时,因帮助宠物狗试戴背带,店员张某被发狂的金毛犬咬伤。张某向昌平法院起诉,要求宠物主人韩女士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记者今天获悉,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系宠物店店员,应当有比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故一审判决韩女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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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韩女士想要挑选一条宠物狗使用的胸背带,便带着自家的金毛犬前往一家宠物店。在选购期间,宠物便交给了店员张某看护,此时金毛犬佩戴有项圈式脖套牵引绳。
韩女士看中了两款背带,并给自家的宠物试戴,由于穿戴时需要抬起宠物的两条前腿,张某便协助同事控制住犬只。就在这时,宠物突然发狂,将张某的手掌、手臂、脚掌多部位咬伤。
虽然韩女士立刻将张某送医并垫付了7000余元的医疗费,但就后续赔偿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于是,张某将韩女士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韩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6万余元。
韩女士认可事发的情况,但她表示,宠物进店后已经交由店员管理,且张某作为宠物店的工作人员,在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给宠物狗穿带胸背带,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她提起了反诉,认为自己在事件中并没有责任,要求张某返还已垫付的全部医疗费。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是在为宠物试戴牵引绳时被咬伤,但并不足以认定张某是狗的管理人。不过,由于张某是宠物店员工,其工作内容就是和宠物接触,对于动物的危险性,其应当比普通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为狗试穿试戴饰品时,应当考虑到给狗戴嘴套等安全措施的必要性。基于此,法院认为应当减轻韩女士的侵权责任。
综合全案证据,昌平法院一审判决韩女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212.48元,并驳回了韩女士的全部反诉请求。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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