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事讨论也不是办法,说来说去还是围绕感性。
感性这玩意可是千差万别 似曾相识的感觉,电动车案。 咱们的法学界,哲学的基础很弱。 法学哲学提供一些原则性问题的倾向。 法律的专业性首先体现在基础理性的扎实。 能够以自己成系统的话语体系说服社会。 如果不是用从很抽象的角度描述过法律的种种可能。 造成的结果就是法官抠法条被喷, 不抠法条也被喷。 被社会感性牵着鼻子走。 但这样似乎也没错,普遍的社会感性就是正义感存在的基础。 但这种二重性也是法学哲学可以整合,最终形成一种可以被接受的忽悠。 有人见我发言就喷,哈哈,仔细看完再喷,要喷到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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