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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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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民法典:“反通知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维权渠道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不仅对高空抛物坠物、医疗损害责任、生态环境破坏等民生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而且更明确了让违法者承担惩罚性的侵权赔偿责任。

变化一:破解高空抛物坠物难题

高空抛物坠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5月9日,广西南宁的邓先生在路边停好车准备离开时,一把菜刀“从天而降”,恰好砍到他的右小腿,经诊断为右胫前肌腱断裂、右小腿皮肤撕脱伤。

近年,各地发生的高空坠物抛物伤人事件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此种不文明行为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安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是针对找不到直接抛物人或坠落物权利人的情形,载明由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可能会使诸多高层业主随时陷入“官司缠身”等原因,此条规定一直以来备受质疑。

民法典第1254条适时对上述侵权责任法作出了调整,更为全面地考虑到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首先明文“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果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针对此类事件一直以来面临的侵权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只有在经过充分调查,还是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高楼业主向受害人进行赔付,但一旦日后追查到侵权人,业主仍可在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增加了其安全保障义务,即物业公司对于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必须采取更积极的应对措施,不仅要定期检查楼宇外部设备和对业主进行宣传教育来“以防万一”,而且还应在必要的地方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以便即时保存事发影像,为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调查时提供证据等。民法典既保证了受害人索赔“有道”,也有利于各方主体自觉履职、互相监督,为守护公民“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行为人因高空抛物坠物被课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并不影响其继续承担民事责任,这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87条中予以明确:“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变化二:参加危险运动适用“自甘风险”

参加足球、篮球、搏击等竞技类体育活动,由于运动员之间的身体对抗导致受伤往往在所难免。如果伤情严重,涉及不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那么受伤的一方就可能起诉对方要求赔偿。

在司法实务中,这类案件十分常见。法官介绍,目前,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有的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伤情是由正常的动作引起,双方均无过错,致人受伤者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法院则认为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当事者补偿部分损失。“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极易引发争议,与竞技体育的精神和目的亦不相符,也不利于规范相关体育活动中参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正式引入了“自甘风险”规则,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外,学校、俱乐部等活动组织者仍需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举例来说,小张和小杨自发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赛,比赛过程中,二人为争球发生冲撞,小杨因此骨折,将小张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小张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若因为比赛场地的草坪塌陷、球门锈蚀等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就要承担责任。

可以说,“自甘风险”规则既可以正确引导人们慎重选择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也有助于界定学校等组织机构在开展体育活动时的民事责任。

变化三:合理的自助行为无需担责

小李盗窃时被失主和邻居制服,并在双方拉扯过程中受伤,他将失主和邻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2019年,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失主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赔偿责任;邻居属见义勇为,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同理,追赶逃逸的肇事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受损车主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吃“霸王餐”后要离去的顾客,因慌不择路逃走过程中不慎摔伤,饭店要不要赔偿其受伤的损失……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失主和邻居、受损车主的追赶行为以及饭店的阻止行为,都属于自助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必要限度内的自助行为均予以承认。但是略显尴尬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此进行规定。

法官解释说,民法典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点,侵权责任编第1177条明确了“自助免责”条款,对可采取自助行为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界定,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自力维权,“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虽允许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私利救济的方式,但为防止权利滥用,特别对受害人如何行使自我保护措施做出限定,即必须在必要范围内,“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变化四:“反通知规则”平等保护双方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趋复杂。现行侵权责任法运用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等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红旗原则”是指网络服务者对于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均来源于知识产权领域,但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是非常明晰的,权利人可以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文件证明权属。而网络侵权的客体并不只有知识产权,还包括诸如隐私权、名誉权等各类权利,这类权利的范围却不那么清晰,权利人的界定也存在难度,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显得过于简单,存在权利滥用的空间。

民法典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优化。权利人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将通知转达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用户故意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是可以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但是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96条确立了新的“反通知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维权渠道:“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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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1:48:4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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