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领海?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从领海基线起划,即所在沿岸国的内水或海岸低潮线的连接。低潮线到永久暴露之岸边裸土的距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上是无限制的。但低潮线到高潮线间规则性暴露于水上的区域不得多于12海里。 由一国领土完全包围的封闭性湖、河、内海,皆为内水。海岸边缘沿岸国所属岛屿外缘,与海岸国海岸的连接线内侧属于内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边一侧的注口连线内侧也算内水。由内水起算12海里,为领海。 海湾另有特别规定。所谓“湾”乃指两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点)所圈围之大于半圆的水域。若此水域离陆皆不超过24海里(44千米),则全部视为内水。假如“湾”的开口广阔,则靠陆一侧低潮线连成的24海里以内,视为内水。由内水起算再12海里为领海,即低潮线到36海里(67千米)的外海,沿岸国有完全之主权管辖权。 领海之外,海洋法公约允许一国主张领海基线外侧24海里的毗连区(亦称“临接海域”、“临接区”)。在此海域中,一国可立法规定防制有关移民、防疫、海关等事项的违法行为。 简言之,一国对其水域之管辖,随内水、领海、仳临区、排他性经济海域而递减。在公海则各国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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