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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xin_ing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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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案例一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一般不能辞退怀孕的女员工。但一名女员工在与单位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才发现自己怀孕,协议应否被撤销?


今天(2019年3月6日)上午,朝阳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唯品会)的解约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怀孕女员工的相关起诉。


原告龚女士诉称,2015年3月10日,其入职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16日她与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龚女士最后工作日为同年2月28日。


2017年2月22日,龚女士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当日便告知被告单位并提交了检查结果。龚女士同时提出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与单位多次沟通未果后,龚女士遂诉至法院,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记者了解到,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处于孕期的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规定,不允许单位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案涉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签署协议时龚女士并不知道自己怀孕。被告单位则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协议时应当对签署协议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本案中不存在合同法中关于撤销协议的情形。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龚女士未举证证明唯品会公司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龚女士提交的录音,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已进行了充分协商,龚女士亦就怀孕的相关问题与唯品会公司进行了沟通,因其对于怀孕以及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均已知悉,该协议的签订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判决称,龚女士在与单位相关人员的谈话中曾表示,自己在签订协议前提出过可能要怀孕的问题,但协议里并未设置特别条款就龚女士若怀孕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进行约定。由于龚女士以签署协议的行为作出了自身的意思表示,即对该协议的认可,因此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龚女士的起诉。


主审法官白星晖提醒广大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慎重对待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龚女士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约的过程中想到了自己怀孕的可能,因此对于协议签署后的法律后果是知道的。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女职员在与单位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果事后发现怀孕,可能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源:北京晚报

2021-08-21 17:14:2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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