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kaixin_inging
kaixin_inging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96137
魅 力 值:1
龙    币:21249
积    分:44830
注册日期:2015-06-29
 
  查看kaixin_inging个人资料   给kaixin_inging发悄悄话   将kaixin_inging加入好友   搜索kaixin_inging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kaixin_inging发送电子邮件      

本案

2020年4月14日,女职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对女职工请求不予支持。女职工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自己怀孕时,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劳动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其已明确告知A公司其怀孕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顺延至其“三期”结束,A公司在“三期”结束之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故被告应当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


A公司辩称,即使是怀孕的员工,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期满出现法定事由应当顺延,并不适用本案的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但本案中,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并不适用该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辩称重大误解签署协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故应予以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原告误解了“解除日”为“到期日”,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如果其知道“解除日”与“到期日”的区别,则不会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原告系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A公司辩称,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邮件亦可以证明原告充分了解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经审核,并无不当。


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08-21 17:24:5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29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