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内容~~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女职工发现怀孕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女职工发现怀孕
2015年11月3日林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双方签有期限至2016年11月2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6日林女士与科技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通过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向林女士支付一次性解除赔补款10.5万元。2016年5月9日林女士经医院诊断怀孕7周,当日其向科技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因查出怀孕,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科技公司予以拒绝。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林女士要求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女士主张其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并不知晓自己已经怀孕,若其知晓自己怀孕则不会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此种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女士对协议内容并不构成重大误解,另《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协议内容也并无显示公平的情形,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女士其理应知悉且须承担其签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了林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换言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有权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协商,并对相应权利进行处分。具体到本案中,林女士与物流公司是自愿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也载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规定,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在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且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后,林女士基于怀孕的事实主张重大误解,显然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 (此文由kaixin_inging在2021-08-21 23:43: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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