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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好像韭菜,但却有毒,不能吃!

老太偷邻居洋水仙包饺子致孙子中毒,向邻居索赔50万,该赔吗?


与很多人一样,王女士也喜欢在家里种些东西,并且她是住在郊区的别墅,院子里有块地方,也能满足她种东西的乐趣,但不成想,这种着种着竟还种出事了,原因则是出在王女士的邻居李某某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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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已经上了年纪,特别宝贝自己的孙子,有一天想着给孙子包顿韭菜饺子,但李某某并没有去购买韭菜,而是看邻居家的“韭菜”长得挺好,便在没有与王女士打招呼的情况下偷偷爬进了邻居家的院子,又偷割了韭菜。


李某某的孙子美美地吃上了一顿韭菜饺子,结果却吃出事来了,孙子的身体很快出现了不良反应,可把李某某急坏了,连忙把孙子送去了医院,还好抢救及时,孙子的命是保住了,李某某则得知孙子是中了毒。


为什么会中毒?就是那盘饺子出了问题。原来邻居家种的不是韭菜,而是洋水仙,王女士种植洋水仙,自然是因为它有观赏价值,看着赏心悦目。洋水仙也是世界著名的球根花卉,并没有被禁止私自种植。


可李某某得知宝贝孙子中毒是因为邻居家的洋水仙,当即就跑到王女士家闹,其子女也不阻拦,也同样到王女士家闹,声称王女士不该在公共场所种植有毒的植物,要求王女士赔偿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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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是王女士家进了“贼”,偷割了她种植的洋水仙,结果对方倒打一耙,反倒斥责王女士在公共场所种植洋水仙,把孙子中毒的事情归咎于王女士,要求赔偿。而且还有人建议王女士不仅要铲除了洋水仙,以后在院子里种花花草草,得插上牌子写明品种,注明能不能吃。


对此,王女士实在无法理解,她在自家院子里种花花草草有问题吗?据王女士所说,李某某还是个“惯偷”,在此之前就偷摘过她种的郁金香、月季等花,只是碍于双方是邻居,王女士也就没有多说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偷花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王女士的院子并非公共场所,其修有铁篱笆,只不过并不是很高,但仍不能认定其院落是公共场所,房产证上亦有登记,因此王女士是可以拿出相关证明,而李某某未经允许,私自闯入,是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嫌。


王女士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李某某的孙子之所以会中毒,是因为李某某的违法行为,而非王女士在自家院子里种植洋水仙,李某某孙中毒与王女士种植洋水仙不存在有因果关系,因此就算李某某及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王女士无需赔偿。


事实上,“韭菜中毒”并非这一例事例,在2007年3月,山东省利津县某村村民高某见村民李才(化名)地里的韭菜长得特别好,于是趁着四下无人,偷割一小捆带回家,后送了邻居崔某。


崔某便做了一顿韭菜水饺,结果一家三口都中毒,经诊断,崔某一家是误食了含有农药的韭菜。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高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崔某一家三口中毒的结果与高某偷割他人韭菜存在有因果关系,李才在本案中并不用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李某某韭菜案例中,王女士对李某某及其孙子并不构成侵权责任,李某某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021-11-08 20:57:2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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