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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恶劣,量刑过轻

男子强奸猥亵5名幼女被从轻判处引争议 法学教授:本案量刑太轻


“在绝大多数国家,强奸幼女都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本案被告人强奸幼女三人,又猥亵两人,且在公共场所实施,又有强奸罪前科,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仅有一个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不足以抵消多个从重处罚的严重性,所以对比其他死刑案件,本案量刑太轻。”

5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6起典型案例。其中,谌某某潜入小学校园宿舍强奸、猥亵多名幼女被判处死缓一案引发网友争论。因为判决中提及——“被告人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谌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不少网友从公开信息中看到,被告人谌某某还有强奸前科,因此质疑该判决是否量刑恰当。

6月1日,天目新闻记者就此专门咨询了律师和高校法学教授。

奸淫猥亵多名幼女

因如实供述罪行被从轻处罚

据湖南高院通报内容显示,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谌某某酒后驾车来到某县某小学附近,通过小路到达学校宿舍楼后的围墙外,翻墙潜入校内,进入宿舍楼女生寝室,对三名幼女实施奸淫、对一名幼女实施猥亵,其后正在对第五名幼女实施侵害时因对方反抗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某某酒后为满足性欲,夜晚翻墙进入小学女生宿舍内,连续对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并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谌某某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谌某某奸淫幼女多人,且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谌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被告人谌某某有强奸犯罪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在未成年人的学生集体宿舍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谌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谌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依《刑法》确可从轻处理

法学教授:本案量刑太轻

网友聚焦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人谌某某已有强奸犯罪前科,并且强奸、猥亵多名幼女,为何还能从轻处罚?是否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而湖南省高院连用“极其恶劣”“极其严重”的表述,为什么最终还是从轻处罚?

对此,天目新闻记者拨打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电话,一名工作人员证实该起案件归属该院刑事庭。

天目新闻记者又就网友疑问咨询了浙江圣港(湖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伟华律师,张律师表示,该案主要涉及死刑案件量刑适用的标准问题,如实供述罪行,在量刑上依照《刑法》规定,确实是可以从轻处理。具体到本案,涉及强奸猥亵5幼女,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非常大。且被告人谌某某有强奸犯罪前科劣迹,应当从严惩处,从判决来看已适用了死刑,但系缓期二年执行,没有判立即执行,相信法院是充分考虑了本案全部情节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在接受天目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当前我国的死刑政策标准是保留死刑而又严格的控制慎用。死缓并不是独立于死刑的一种刑罚,而是区别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高艳东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虽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但法院仍认为不具备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违反法律。

针对网友质疑本案在我国死刑判决的对比中是否量刑过轻,高艳东也做出了自己的解答——他认为判断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合理,要和同时期的死刑案件对比。在绝大多数国家,强奸幼女都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本案被告人强奸幼女三人,又猥亵两人,且在公共场所实施,又有强奸罪前科,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仅有一个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不足以抵消多个从重处罚的严重性,所以对比其他死刑案件,本案量刑太轻。

2022-06-02 14:25:2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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