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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怜的表姐: 取避孕环送了命
各位网友:
我表姐张书霞今年46岁,系安徽省长丰县人。2005年12月24日到安徽省省立医院妇科准备取避孕环,经门诊初检,诊断为节育环嵌顿,建议住院。
12月26日我表姐入住省立医院妇科,入院记录上记载各项指标均正常。12月28日下午约16时左右我表姐自己走进手术室,17时左右院方口头通知其丈夫刁继杰说张书霞病危。19时40分院方向刁继杰下达书面病危通知书,23时55分下达死亡通知书。
飞来横祸给我表姐全家带来毁灭性打击。在张书霞死亡的几天里,我们多次找医院领导处理这次死亡事故。医院党委书记胡世莲、院长许戈良,孙自敏,还有医务处余主任,对这次死亡事故很不关心,拒绝承担责任,不给予处理,使我们更加悲痛万分。2005年12月31日,我们又向安徽省卫生厅书面申请,要求卫生厅领导给予处理。但是省卫生厅领导推诿,一直不给予处理。这使我们悲痛的心上,更是雪上加霜。
广大网友们,帮帮我可怜的表姐和她的家人,帮忙到处发发帖子,以便引起领导重视,促进问题的早日解决。谢谢各位!


附: 要求处理张书霞医疗死亡事故的申请

安徽省卫生厅:

我们是受害人张书霞的亲属,现就张书霞2005年12月28日因就医安徽省立医院妇产科作宫腔镜检查时不幸死亡,特申请主管部门要求处理医疗事故。

一、医疗经过:张书霞,女,46岁,长丰人,2005年12月24日到省立医院妇科就诊,诉绝经2年,自05年11月阴道有流血,经门诊初检,12月26日复诊。门诊医生诊断为节育环嵌顿,建议住院。
病历显示:12月26日张入住省立医院妇科南区17床,住院号645523,入院诊断,节育环嵌顿。医院入院记录上记载:病程中无头晕乏力,吃饭,睡眠,大小便均正常。身体检查,无任何疾病,传染病,入院告知书写明:主治医师胡卫平,孙芳林,责任护士徐艳。12月26日《医患沟通记录》写明:拟采取的处理措施是1) 完善相关辅检 2) 宫腔镜检查,(可能)引发生子宫穿孔,大出血,邻近脏器损伤,气栓,水中毒,肺栓赛,感染等,3)取环失败……。12月27日,张书霞遵医嘱作了全面检查,包括血检(血浆、血清化验)、尿检、B超、宫检、胸透等数项,指标均正常(见化验报告单)。
医院拟于12月28日作宫腔镜检查,取节育环。要求张书霞在《手术告知同意书》上签字。当天陪同张书霞来医院的有丈夫刁继杰、儿子刁海涛和媳妇,但医院没有通知他们到场签字,张书霞只好自己在《手术告知同意书》上写下了“要求宫腔镜检查”的几个字并签了名。
张书霞在12月28日下午约16时左右自己走进手术室。17时左右院方口头通知其丈夫刁继杰说张书霞病危。19时40分院方向刁继杰下达书面病危通知书,23时55分下达死亡通知书。

二、我们的意见
我们作为死者家属无法接收这种事实。一个活生生的身体健康,无任何内在诱因的中年妇女,仅仅为一个简单的取节育环手术到省立医院求治接收宫腔镜检查而丢失了性命,这与具有三等甲级医院的资格极不相符。按医院方解释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不认可是自己方面的责任,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这里我们仅从院方提交的张书霞病历复印件中,能看出省立医院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属于院方的过错。
张书霞只在两份文书上留下了签名:1)05年12月26日的《医患沟通纪律》,2)《手术告知同意书》。但这两份文书内容显然不一样,沟通记录中并没有告知有发生生命危险的记录。而第二份《手术告知同意书》中有后来补充的文字,因此第二份手术告知同意书失去真实性,不能认为院方告知该检查会发生生命危险。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手术告知同意书》只有张书霞签字,院方是否告知其做宫腔镜检查会有生命危险,不得而知,无法对证。即使告知了患者本人同意了,院方还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签字,为什么院方未让其家属或关系人签字同意?难道这不是医院的过错吗?
从张书霞的生命体征测量记录单表明:张书霞在12月28日16时左右进入手术室,发生呼吸心脏骤停时间是17时,17时32分心脏停止,即已死亡了,18时50分摄片示肺栓塞,而主治医生实施手术的16时时至17时之间究竟是如何实施手术的,手术中发生了什么情况,医生的具体操作过程用药情况,院方未作任何记录。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主治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是导致张书霞心脏骤停直至死亡的直接原因。这是院方无法掩饰,无法推卸的过错行为。至于后来到19时15分转重症室,又给患者家属刁继杰下达病危通知,实际上已于事无补,无法挽救,只不过欺骗病人家属而已。
三、我们的要求
我们认为张书霞的死亡是一个非正常死亡,是在并不构成其生命危险的诊治范围内,由于医院医生的过失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引起死亡,这个结果是医方造成的,已构成了医疗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医院方以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推托未查明死亡原因,却回避不了造成这起严重的医疗事故的后果。因此我们要求:
省卫生主管部门应负责成省立医院书面如实呈送事故报告,我们要求卫生厅调查处理并对此事故给予认定。
关于尸检。院方以尸检才能定性质和责任逼迫我们同意尸检,我们认为尸检无论什么结果均免除不了院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我们考虑由于张书霞已死亡,从农村风俗来说对其尸检我们暂时持保留意见。
我们书面申请有卫生行管部门处理,通过行政调解解决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张书霞家属: 刁继杰
张金虎
刁海涛

2006年1月6日
2006-01-10 20:10:1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9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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